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 230號公告修正第 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4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臺證上字第09556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公告日生效(中華民國88年4月6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六)字第2943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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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臺證上字第0392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88年12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六)字第966 9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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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0071 7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1月10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六)字第1097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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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5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0956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9年4月24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六)字第3048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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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7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2132 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項第6款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7 月1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八)字第 56878號函准 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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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8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2374 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9年8 月1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八)字第 64075號函准 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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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10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305 4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89年10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8471 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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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0年2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上字第00232 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0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1月30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02730號函准予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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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8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上字第020637 號函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7月26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六)字第145992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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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0年8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上字第021175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8月1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37452號函、90年8月2日 (90)臺財證(一)第148093號函及90年8月2日(90)臺財證(一)字第148094 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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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0年10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上字第02662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9月28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61140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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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0年10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上字第0277 2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0月1 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 161671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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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0年1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上字第02956 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 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六)字第 165236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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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043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10月18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 162340號函及91年1 月4日(一)臺財證(一)字第17106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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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1年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055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4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179128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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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590 7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3 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 103036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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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1年4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907 3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其中第3條第2 項第12規定,俟申報作業系統完成後,再另行函知實施日期 (中華民國 91年4月1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 113066 號函、91年4月19日(91)臺財證(一)字第11513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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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1年5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1143 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5月21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 12738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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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秘字第0160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10136744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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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1574 3-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91年6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3035 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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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1776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091013900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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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91)上字第02292 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2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9月5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147704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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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2年2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0346 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2年4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2月19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6796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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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04172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3月 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 0920103640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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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2年3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0609 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2010823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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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920007939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4月11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2011185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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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2年5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09301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8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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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2075018 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4月3 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20112030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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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10226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函知 (中華民國92年7月24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201307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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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2年12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318 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 年12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57834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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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0199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3010143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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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0460 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93年4月1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 3年3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 0930106407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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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93年3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0520 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申報92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中華民 國93年3月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30103549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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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93年7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16266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3年7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3月30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八字第093012619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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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93年10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1028 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3年1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9 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138452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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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315 8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12 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54167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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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0176 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4年4月申報93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 用(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六 字第094010020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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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0527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函知(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0403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 民國94年4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101012 號函發布自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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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100648 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11032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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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1035 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並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 年10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1371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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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357 3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項、第2項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 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147811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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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36756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5年1月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2月 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1541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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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5000518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6121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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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00621 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0608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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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00977 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5011585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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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01114 7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2167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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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01156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95年6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一字第0950122620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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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024114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3934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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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10407 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除第3條第2項第17款自96年1月1日生效外, 其餘修正條文自95年10月23日起正式實施(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3381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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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0343 0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項第25款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5 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60317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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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10138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2項第18款條文;並自96年3月8日起實施,另配 合上開規定新增之公開資觀測站申報作業系統,亦於同日正式上線 (中 華民國96年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0745 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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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0540 7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項第14款條文,並自96年3月9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96年3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09369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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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0909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項第7款條文,並自96年5月1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96年4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60012249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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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10235 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項第19款條文,並自96年5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6年3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60013048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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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102571 號函增訂發布第 8條條文,原第 8條條文遞改為第 9條,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 002045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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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583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項第24款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60067668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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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2495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7年8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70039058號 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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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7002525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2項第20款條文;正式實施日期俟公開資訊觀測 站申報系統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4040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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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17037 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項第17款及第 2項第12款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另配合前開規定而修改之公開資訊觀測站電腦申報(查詢)作 業系統,亦於同日正式上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4442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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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334 53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第1項第26款條文;正式實施日期俟公開資 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中華民國 97年11月13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5673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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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700357 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項第5款、增訂第2項第21款;正式實施日期 俟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中華民國 97年12月10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7006467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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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8180091 2 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第1項第27款條文,正式實施日期俟公開資 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8年 3月2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8000757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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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81102186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80023029號函)(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投字第 0980023703號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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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001402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增訂第2項第 22~24款),正式實施日期俟 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028283號函准予核備)(中華 民國99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1700117號 公告相關申報作業系統業已建置完成;並自公告日起正式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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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170247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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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001926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正式實施日期俟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 系統完成修改後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5235號函)(中華民國98年 9月14日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1703539號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指數 股票型基金收益分配公告作業系統已修改完竣;並自公告日起上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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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00285 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 054027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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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17052 48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8 年12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048732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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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17053 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9年1月5日起開始實施(中華民國98 年12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800640733號函准 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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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003394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上線實施(中華民國98年12月 3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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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0032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第 2項第14款),並自一百年起實施(中華 民國99年1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102號 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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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0163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第2項第8款),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9年 1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01359 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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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0647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增訂第1項28款暨2項25款),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1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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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0912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11543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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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170186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 5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139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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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1677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2993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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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2348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第2項第 9款);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9年8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發字第0990041225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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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2392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3787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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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2778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 9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99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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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900322 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5841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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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79 0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14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66963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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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94 4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9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654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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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10000024 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上線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 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00002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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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0 71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0年3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436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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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000 764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3月 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8413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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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001 29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4月 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14156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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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1701 5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5月3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14525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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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14 1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5月6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1404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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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180 350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7月 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00030360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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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2 363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配合電腦資訊系統建置作業於100年 9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發字第100002956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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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002 759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8月 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383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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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2 980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除第2項第12款配合電腦資訊系統修正 作業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外,其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9月 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4004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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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003 16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9月 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41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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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00 3309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0 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46418號函准予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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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17 0379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0 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41143號函准予照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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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 3627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1 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47484號函准予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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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0003 848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 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23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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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 3901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2 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6835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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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1000 46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3月 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0542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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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180 13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3月 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07908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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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4643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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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7 85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8月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3270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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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100 24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0 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4627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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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 25636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除第3條第2項第14款及同條 第8項第12款自102年6月1日開始適用外,其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 國10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2417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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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10056937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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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12 980 號函修正第3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2109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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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2001 9996號函修正發布第 3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年 9月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3797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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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 23447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 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205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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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2 527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938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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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200247 1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03年2月24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1 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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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 2715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48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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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180 3009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3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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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001 17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除第2項第24款自一百零四年起實施外, 餘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300215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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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2 146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103年11月11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3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38188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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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00 22634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增訂第3條之 2、第3條之3條文,除第3條之3上市公司得於103年底前完成外,餘自即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 055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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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300 2464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029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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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0000 16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855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 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5038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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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001 208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6月 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2179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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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180 436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04年1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9月 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3593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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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00 2357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1 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4451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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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00 2397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228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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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0025 57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05年1月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 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5222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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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5000 135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930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 105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0130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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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500 242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4391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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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001 68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增訂第3條之4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8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265241號函同意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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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70324331號 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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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 0520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07年1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366422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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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700 253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46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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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1800 0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694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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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8000 64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11371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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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1127 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19055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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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001 59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08年10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8年9月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18671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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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180 45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553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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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 221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3990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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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7 6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4174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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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1 826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4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9月2 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577611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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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 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 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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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05 3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6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3 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4676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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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1801 49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5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00132169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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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170 27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1434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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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 13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0375967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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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1 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77943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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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 30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 1年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78352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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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4 2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4755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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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3 17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 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4541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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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180 387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51393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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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 2084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3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11年10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8889號函同意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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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01 23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第3條第1項第29款自即日起實施,同條第 10項第5款自112年2月1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30258號函及金管證審字第1120330831號函同意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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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 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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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 80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 年9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7239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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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 2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刪除第3條之4條文,除第3條第1項 第33款自113年2月15日起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62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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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 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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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 612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除第3條第2項第22款自即日起實施外, 自113年5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交字第113033707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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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 219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刪除第3條之5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13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60585號函、 中華民國113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49222號函 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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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中華民國l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 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第6條;增訂第3條之6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 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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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 339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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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 9420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 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2834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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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 230號公告修正第 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法規異動

修正

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關鍵查核事
    項)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
    價證券之上市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
    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二、上市公司年度自結財務資訊電子檔: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內申報。本款年度自結財務資訊應經董事會通過,並至少包括資產負
    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三、(本款刪除)。
四、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
    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自願公
    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另自願公開自結損益資訊者,應於公開
    當日申報相關資訊,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持續公告資訊應
    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年度自結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
    度結束後45日內申報)。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
    「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
    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伍仟萬元者,應於各
    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六、(本款刪除)
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每月十日前
    申報上月份資料。
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
    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
    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
    上市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以中文或中譯本申報該子公司上月份於海
    外證券市場公告之資訊。
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計畫經申報生
      效、追補發行新股經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或私募
      股款(價款)收足後,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
      表。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
      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股票、存託憑證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
      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
      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
      (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
            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
            年度結束後45日內申報),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
            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
            ,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三)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
            間,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
            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申報期間自各季財務報告公
      告申報期限前一個月開始,並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申
      報完畢;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
      動資料。
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
      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解)質:
      (一)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新就(解)任資料;
      (二)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三)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解)質
            資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
      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十四、國內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員工人數與員工福利費用之年度資
      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十五、國內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
      報期限辦理。
十六、(本款刪除)
十七、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
      (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二)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
            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
      (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
            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
            及認購彙總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
            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十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訊暨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與進修情形:
      (一)獨立董事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
            人之資訊: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之異動資訊。
      (二)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與進修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
            。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
      證券轉換、交換或行使發行申報書及辦理上市普通股股數維護:每
      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上市普通股股數維護生效日期統一設定
      為當月十五日,遇例假日則順延。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酬勞情形: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
        近年度配發情形。
二十二、上市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
        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二十三、上市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
        報期限辦理。
二十四、(本款刪除)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
        告申報期限前申報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
        前揭分派董事之員工酬勞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二十六、上市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
        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二十七、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
        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
        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
        閱)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伍仟萬元者,應於當季財務報告
        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二十八、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
        通情形月報表暨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應於每
        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二十九、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修正時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申報修正原因及內容。
三十、經營權異動資訊:凡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
      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所述(一)經營權異
      動且營業範圍尚未有重大變更者,自經營權異動當季起二年內,於
      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之自結營運資訊變動情形;(二)經營權異動
      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自結稅前淨利
      占股本比率資訊,並持續公告至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
      二項第十五款、第四十九之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款、第五十條第二項
      第十三款、十四款或第五十條之三第二項第十一款、十二款情事止
      。於股票採行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開稅前
      淨利占股本比率資訊,以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替代之。
三十一、年度員工福利及薪酬資訊:
        (一)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國內上市公司、創
              新板上市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申報,包含
              經會計師簽名或蓋章之「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
              資訊檢查表」電子檔。
        (二)員工福利政策及權益維護措施:上市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
              了日後四個月內申報。
三十二、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依本公司「上
        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之時限申報。前開
        報告書內容或公司網站連結發生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
        內輸入更新資料。企業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資訊揭露:應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
三十三、創業投資公司應增加揭露
        (一)每營業日收盤當日申報被投資公司屬上市(櫃)、興櫃有
              價證券之公允價值資訊。
        (二)每月底前申報其上月份每股淨值、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被投資公司資訊及未投資之資金投資於上市(櫃)有價證
              券之情形。
        (三)依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申報被投資公司資訊及未投
              資之資金投資於上市(櫃)有價證券之情形。
三十四、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
        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地等資訊申報。
三十五、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公司函知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公告申報
        截至上月底止之相關財務資訊。
        (一)符合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
              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7;
        (二)符合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
              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1至指標6任一項且有高
              流動性資產覆蓋率偏低或連續三年虧損情事;
        (三)其他有定期公告財務資訊之必要。
三十六、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
        之。
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
    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二、上市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
    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三、上市普通股及上市特別股股數維護:除前項第二十款情事外,初次上
    市公司於上市當日,其他異動於向本公司辦理申報作業前輸入。
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
    (一)增資發行新股
    (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
          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三)減資
    (四)合併
    (五)公開收購
    (六)上市公司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予外籍員工
    (七)初次上市或轉換新設公司上市
    (八)召開股東常會
    (九)變更面額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
          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七、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或追補發行新股經主辦
    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計畫之計畫
    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
    申報。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
    (一)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
          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
          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
    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八、召開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
    業日前輸入,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公告敘
    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
    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但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
    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
    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三十一日前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
    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
    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九、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
    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屬現
    金增資者,應先於前揭時間輸入,並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收盤
    後一日內,補行輸入其每股認購金額。
十、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十日內
    輸入。
十一、公司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
      報之事項。如依上開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規定,買回股份轉讓
      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
      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之經理人與除經理
      人外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彙總資料。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基本資料;
      (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
            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
            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
      (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
      (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
            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
            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
            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
            除限制資訊;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
      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
十四、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
            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
            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餘至遲應於會後當日辦理。相關財
            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容。
      (二)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
            次之資訊,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
      (三)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
            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
            留存至少一年。其中屬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
            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音資訊供外界即時收視
            。
      (四)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每年應至少擇一場次,於會後之次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
            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相關資料
      :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以及遇上開人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
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
      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案:依上開辦法規定期限內申報。但第一
      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未能符合
      上開辦法規定期限發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公司規定之股
      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
      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
      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
      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十七、「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
      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
      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
      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應公
      告者,依該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其他依上開處理
      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十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公司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
      限內輸入。
二十、董事會組成暨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一)董事會組成之基本資訊;
      (二)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
      (三)成員委(選)任及異動;
      (一)至(三)應於變動後二日內輸入;
      (四)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市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十二、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相關作業資訊:
        (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
        (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
              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
              之理由,候選人名單應包含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現
              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及自願揭露資訊(如:性別
              及英文姓名等);
        (四)應於選舉當日公告當選情形。
二十三、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
        (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
              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
              理由;
        (四)股東常會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當日公告決議情形。
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依主管
        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申報期限辦理
        。
二十五、股東會議案決議情形: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當日申報。
二十六、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公司要求委託
        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審查,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公
        告申報。
二十八、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
        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
        小時前輸入。前開事項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
        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二十九、信用評等資訊:應於取得後二日內申報。
三十、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
      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事會
      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
      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
      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十一、依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辦理相關事項
        資訊:
        (一)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異動;
        (二)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異動;
        (三)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之關係人資訊及異動、董事
              兼任員工之資訊及異動;
        (一)、(二)及(三)應於變動後二日內申報;
        (四)公司治理主管進修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
        (五)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個別董事自我或
              同儕評鑑之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
三十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申報
        及公告之事項:
        (一)初次申報及公告:上市公司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
              日內自行輸入;上市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
              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
              申報事項送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
              代為輸入。
        (二)變動申報及公告:上市公司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二日內自行輸入;上市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
              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並應於送
              達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三)特別申報及公告:上市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
              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取得人應於持股計算
              基準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八日內將
              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
              日內代為輸入。
              本款應行申報事項輸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
              報及公告。
三十三、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
        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三十四、資訊安全長、資訊安全主管及人員資訊:應於依主管機關「公開
        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設置前開人員及異動
        後二日內申報。
三十五、下列文件之英文版電子檔資訊:
        (一)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比照主管機關「公開發
              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申
              報期限辦理。
        (二)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比照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
              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年報電子檔申報期限辦理
              。
三十六、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相關資訊:國內上市公司、創新
        板上市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
        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供提撥,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
        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
        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
        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十七、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
        之。
以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
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封閉式基金之基本資料。
二、封閉式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
    日之資料。
三、封閉式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
    資料。
四、封閉式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
    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封閉式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
    料。
六、封閉式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以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
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
    時限輸入。
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簡稱
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主動
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
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本款刪除)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資料。但分割或反分割作
    業停止買賣期間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得申報。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
    產價值:取用即時市價資訊,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本公
    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期貨契約等資產者,自上午八點三十分起至下午
    五點止,取用即時市價或最近收盤價依上開更新頻率申報。但於分割
    或反分割作業停止買賣期間之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不
    得申報。
四、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或資產組合比
    率: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資料,但基金資產之上市地
    交易時間與本公司無重疊者,得於每週第一營業日中午12點前申報。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持有前五大投資資產名稱及
    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及其所追蹤之指數或績效指標,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
    、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前申報上開資料。
    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如無績效指標者,僅須申報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之累計漲跌幅度資料。
七、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資產內容及比率:每季
    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料。
八、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
    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每年六月固定基準日時輸入,並依僑外及大
    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九、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
    票型基金(以下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目之規定,不適
    用前七款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
          前一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
          資產價值:上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漲跌幅度: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
          一營業日之資料。
    (三)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於
          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交易時間內取
          用即時市價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本公司基本市況
          報導網站申報。
    (四)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及漲跌幅度
          :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五)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收盤價格及漲跌幅度:每營業
          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六)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註冊地或上市地申報之投資
          產業類股比例:依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申報之期限向本公司
          申報。
    (七)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註冊地或上市地申報之持股
          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依該境外指數股票
          型基金申報之期限向本公司申報。
    (八)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組合內容及個別投資項目占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1.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資料。
          2.依第六目申報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產業類股
            比例時一併申報同期間之資料。
          3.依第七目申報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持股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時一併申報同期間之資料。
    (九)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至上月為止
          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
          度:每月十日前。
    (十)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追蹤之指數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
          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
          前。
    (十一)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申報。應併同檢附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度財務
            報告重要內容中譯本。中譯本內容應至少包括會計師查核報
            告及財務報表。倘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依其註冊地
            或上市地規定公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點較我國所定會計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遲,致無法併同揭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
            金年度財務報告重要內容中譯本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應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所定格式申報並公告基金之財
            務報告外,並應於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併
            同檢附所連結境外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重要內容中譯本,再
            次申報及公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上市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
    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得委
    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二、(本款刪除)
三、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
    資訊時,得不適用有關申報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相關資訊之規定。
第二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合併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遲不
    得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
    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
    且至少持續辦理至次一會計年度結束止,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二、外國發行公司之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應於所屬國
    或上市地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同時輸入。
三、外國發行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資訊:
    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一個月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
    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
四、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報
    公告同時輸入。
五、臺灣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收盤價
    格、交易數量及我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應於
    該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收盤「當日」輸入。
六、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之兌回單位數: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
七、凡有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經申報生效之外國發行
    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並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
    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計畫變更時應於二日內輸入計畫變更內容。第二上市公司於國
          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
          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
          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八、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九、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之期限內申報之。
第二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
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外國發行人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
    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二、外國發行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基本資料異動或所
    屬國或上市地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三、外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之
    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含受益人大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
    業日輸入。臨時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
    至少五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
    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五、外國發行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公告申報:應
    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
    十二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
    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六、外國發行公司股權或存託憑證分散表: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二十
    日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
    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七、外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會議相關資料: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其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
    報之期限同時辦理揭露。
八、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
    (一)增資發行新股
    (二)額度內再發行
    (三)減資
    (四)合併
    (五)公司紅利配股
    (六)初次上市
    (七)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
          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九、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期限內,將有關訊
    息之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十、外國發行人買回臺灣存託憑證:應於決議買回、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
    完畢、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
    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一千二百萬單位時輸入。
十一、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
      輸入現金增資申報作業之計劃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
      更新。
十二、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條第二項第十
      四款第一、二及三目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之
      。
外國發行人應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將前開各項資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內容得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許可範
圍辦理,除前項第十二款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其餘應以中文版本為主
,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並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向本公司辦理
申報;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
情事。
以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基
    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上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
    (一)受益憑證初次掛牌上市
    (二)受益憑證辦理分割作業
    (三)受益憑證辦理反分割作業時輸入,並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
          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三、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或股東名
    簿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五、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收益發放作
    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輸入其收益分配金額、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與相關警語。
六、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異動單位數及異動後之發行單位總數之公告申報
    :應於受理申購或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確認後申報。
七、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
    輸入。
八、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作業之公告:應於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之日申報
    。
九、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後單位數之公告:應於新受益憑證上市買
    賣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申報。
以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向本公司定期暨
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準用第五項第二至八款及前項各款之規定
。其申報之時限應以中華民國時間為準,申報內容應為中文。但準用第五
項第三款有關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依其於註
冊地或上市地之申報時限與內容,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交易時間內在本公司
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之。
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有特殊事由,無法依前項規定時限辦理者,經本
公司同意後,得延長至本公司另定之期限申報之。
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之證券商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
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指數投資證券每單位指標價值與其標的指數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
    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資料。
二、指數投資證券每單位盤中預估指標價值:取用即時指數資訊,依至少
    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指數投資
    證券之標的指數有外國指數者,自上午八點三十分起至下午五點止,
    取用即時指數值依上開更新頻率申報。
三、指數投資證券之每單位指標價值及其標的指數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
    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前申
    報上開資料。
四、指數投資證券資金運用之項目及比率: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更新後二日
    內申報。
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之證券商應向本公司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發行或增額發行案件彙總表之申報:應於向本公司送件申請日、申報
    生效日、確定上市日期時、主管機關退回、撒銷、廢止或自行撤回日
    輸入。
二、發行或增額發行之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公告:
    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前輸入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於
    發行前輸入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定本。
三、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投資證券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可算得
    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單位指標價值、已發行單位數及發行總額:上市掛
    牌前一日輸入。
四、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
    告:應於停止持有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
    入;或僅先於前揭時間輸入其收益發放作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
    前至少二個營業日,就其收益分配金額補行輸入。
五、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單位數異動之申報:應於受理申購或賣回日
    之次一營業日確認後申報。
六、已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內增加發行人庫存造市用單位數之申報:應於營
    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輸入本公司指定之證券商網際網路傳輸系統,
    並於同營業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異動單位數
    及異動後發行單位數,增加之發行單位數於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生效
    。
七、指數投資證券之基本資料異動:如係增額發行者,應於申報生效日輸
    入;如係提前贖回者,應於符合條件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輸
    入;如係其他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八、符合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者:應依
    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九、符合本公司「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及「子公司」,準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符合「對有價證券上市
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標準之子公司申報本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各子公司營業額資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代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定期資訊。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另代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
櫃之母公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定期資訊;母公
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
事項,由上市公司代為申報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
之九增訂股票採行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於經營權異
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之恢復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恢復有價證券之
買賣之條件,爰明定渠等公司於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者
,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自結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資訊,增修第一項第
三十款後段規定,並酌以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