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12040161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 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四)臺證監字第033 33號公告訂頒;並自84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4年2月23日財政部證 券管理委員會(八四)臺財證(三)字第10722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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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9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臺證監字第2794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第6點至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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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臺證監字第020 2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 (中華民國87年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八七)臺財證(三)字第11271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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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臺證監字第151 5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88年5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三)字第32131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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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7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臺證監字第400 233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90年7月1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7 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臺財證(三)字第115364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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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臺證監字第024 3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8點(中華民國90年9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九十)臺財證(三)字第129024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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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3000055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並自93年1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 1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3字第09201572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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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3040043 3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93年12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11月 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三字第0930147864號函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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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40400060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 0930155342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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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6001001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96年5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三字第096000089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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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7040022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7點、第8點;並自97年2月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3 字第0960069752號函及97年1月18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013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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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8040069 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5點;並自98年4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3月9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三字第0980006824號函 ) (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 置作業要點第四點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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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804041 4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至第9點;增訂第10點;並自99年 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交字第09800619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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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90401272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99年5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3月2 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107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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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904036 63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 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679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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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00403 959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條文;並自100年12月1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 字第10000526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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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10404 412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02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 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451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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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3040121 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8條、第9條條文,並自103年4月21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3年 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03426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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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3040290 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增訂第12條條文,原第12條、第13條遞移為第13 條、第14條,並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2771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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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404026 4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至第11條條文,並自104年8月1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4年8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400315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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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504017 40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3條條文,原第13條、第14條遞移至第14條、第 15條,並自105年6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16073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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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70404 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7年11月30日起實 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337848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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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8040077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並自108年4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7032599 6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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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1004028 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增訂第14條條文, 並自110年8月27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交字第110034912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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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12040161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 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五十元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
    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
    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三、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不適
    用前項標準。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七、認購(售)權證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普通交易未成交。
    (二)當日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為零,或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
          反。
〔立法理由〕
為因應集中市場交易狀況,強化有價證券異常交易管理,對認購(售)權
證於當日普通交易未成交,或當日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為零,或與本條所達
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時,排除本標準之適用,發揮適時適量提醒投資人注
意交易風險之效果,爰增修訂本條第二項第七款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