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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交割借券及補正擔保金收付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70026044 號公告廢止;本案預定於 98年農曆春節日後第1個開盤日上線實施,為 配合電腦系統作業之修改,確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0970042725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5年8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16036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85年9月2日實施;民國85年5月24日財政部證券 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 2489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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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50450024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95年4月3日起實施;民國94年10月1 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32281號函辦理(原名 稱:證券商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供擔保金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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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6030064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並自96年10月1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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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70026044 號公告廢止;本案預定於 98年農曆春節日後第1個開盤日上線實施,為 配合電腦系統作業之修改,確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0970042725號函)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