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作大型公共工程專案融資除應依一般徵、授信規範辦理外,應遵循
下列原則:
(一)確認專案投資計畫是否適用專案融資。
(二)辦理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就專案計畫之財務、法律、保
險、工程等方面進行可行性及風險評估,必要時,應委託專業顧問
公司或第三方檢測驗證機構出具評估報告。銀行經審慎評估該報告
之合理性後,得將該評估報告作為自行之可行性及風險評估報告,
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如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
案件,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指定之專業顧問公司出具評估報告,
且銀行得逕行採用該評估報告作為徵審之參考依據。
(三)辦理專案融資風險評估時,應加強注意評估下列事項:
1.借款人之主要股東、專案之投資人、發起人及其專案執行之能力
、過往實績等。
2.資金用途應評估各項成本及費用支出之合理性。
3.還款來源應評估財務假設及預測之可達成性。
4.債權確保應評估專案內各項主要標的物或擔保品,及其違約時之
處分方式。
(四)為確保融資銀行之權益,應與借款人及投資人、發起人等關係人協
商風險分攤機制及擔保架構,必要時應加強徵提擔保品及(或)保
證人。如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案件,應與工程採購機關商訂相關
風險控管機制,得包括但不限於由政府機關承擔債務或提供保證、
以信託方式設立專戶控管資金、引進外部專家(律師、會計師等)
進行監管、借款人違約時之續建完工機制、退場機制或介入權等相
關事宜。
(五)如係聯貸案,有關籌組銀行團之程序如下 :
1.主辦行應先就申請案借款計畫確實評估其可行性及分析其還款能
力,並將所作評估及分析事項連同借款人財、業務徵信資料,製
作成聯貸說明書,邀請其他銀行參貸。
2.主辦行應視個案需要,聯繫有意願參貸之銀行召開聯貸說明會。
3.聯貸案經各參貸銀行依其內部程序簽報核准後,主辦行應將主辦
行與參貸行間及銀行與借款人間之權利義務,訂明於聯貸合約書
後,安排與借款人簽約事宜。
(六)落實貸後管理機制,訂定追蹤專案計畫執行進度。如屬機密性公共
工程融資案件,應請工程採購機關出具工程執行進度、借款人履約
狀況及借款人所提供指定用途之支出憑證是否符合工程契約之意見
。
(七)辦理專案融資重大款項之國外匯款,應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
關法規辦理。
〔立法理由〕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1月23日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5910號函及10
6年12月12日金管銀國字第10600226490號函示,增訂銀行承作大型公共工
程專案融資之原則性規範:
一、專案融資案之授信評估,在於該專案未來所能產生的現金流量與相關
的商業契約架構,故銀行應確認專案投資計畫是否具穩定之償債能力
及是否適用專案融資模式,爰設第(一)款。
二、為確保專案計畫能如期完成且後續具有穩定之償債能力,銀行應辦理
盡職調查,爰設第(二)款。
三、針對專案融資增訂風險評估方法,爰設第(三)款。
四、專案融資多屬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為確保權益,銀行應商訂債權
風險控管機制,以降低銀行授信風險,爰設第(四)款。
五、因大型專案融資多以聯貸方式承作,爰設第(五)款,訂定籌組聯貸
銀行團程序之原則性規範。
六、銀行應落實貸後管理機制,確認相關交易之真實性,以避免借款人將
借款資金流用於非屬專案計畫之用途,爰設第(六)款。
七、銀行辦理授信案件,將款項匯付國外受款人,基於洗錢防制及打擊資
恐等相關法規,業已針對國外匯款訂有完整之作業程序及規範,銀行
自應遵守,爰據以增訂第(七)款。
八、本條所稱「大型公共工程」之界定範圍,各銀行得自行認定,或亦得
參考工程會所訂「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作
為適用認定標準。(目前係規定採購金額達20億元以上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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