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 612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條附件一,自113年5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 年4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7070號函同意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臺證上字第015 743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一)證櫃上字第26744 號公告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91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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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4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06414 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件1;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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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315 8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件1;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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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2 1463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條文,並自103年11月11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3年12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300 337542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3818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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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180 45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條附件一「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並自即 日實施(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55 3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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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 612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條附件一,自113年5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 年4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7070號函同意備查)

法規異動

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公開資訊之項目及時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
表(如附件一)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應申報之定期及不定期公開資訊,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或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應申報之重大訊息事項,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
    定辦理。
二、興櫃股票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事項,悉依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應申報之重
大訊息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