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11 42號函修正發布第 1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605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7 月 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1393號函發布,實 施日期為113年7月29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3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期(交)字第0109 4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0年10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期(交)字第05 4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並自90年10月19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1年6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期(交)字第029 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民國91年7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91)臺期(交)字第03718號公告自91年7月29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2年12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2000 88700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93年1月15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108 9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96年1月15日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600083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96年10月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5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20731號函及96 年9月26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52861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7001088 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3條條文;並自97年11月2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 046166 號函准予核備)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00300 95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並自101年2月2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0年8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36238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00202 05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100年12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0年9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43894號函 )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2001 81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102年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34876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2002 21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1條條文;並自102年7月31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20003 724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00263 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102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 年8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20035999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監字第 10300011151號公告修正發 布第16條條文,並自103年6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30003739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088 3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 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40007034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25 91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4 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期)字第1040028650號函辦理) (中 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1 6900號函公告發布自104年12月2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 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條 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 5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09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5 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3 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0518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 107年5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 10702007780號函 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0 44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386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11年10 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132號函發布,自 111年11月9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 549 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8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 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 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11 42號函修正發布第 1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605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7 月 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1393號函發布,實 施日期為113年7月29日)

法規異動

修正

期貨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及其客製化契約,買進或賣出同一方之
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依合約規模四比一折算後,加計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價指數微型期貨契約依合約規模二十比一折算後之同一方未沖銷部位合
計數,以及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同一方未沖銷部位
合計數,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前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本契約及其客製
化契約依合約規模四比一折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微型期貨契約依
合約規模二十比一折算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四者合計後
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
分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但自然人最低
部位限制數為一千個契約,法人為三千個契約:
一、當基準為一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百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二、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三、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一千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四、當基準為一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千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期貨自營商之部位限制數為第二項法人部位限制之三倍。
本公司審視所適用之部位限制級距時,若該期間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
銷量與前次調整時相較,其增減未逾百分之二‧五時,雖達調整級距,仍
不調整。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生效。部位
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契約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次一營業日一
般交易時段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
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標準前,不得新增部位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本契約
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二項限制。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期貨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約之未沖銷部位限制,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本
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微型期貨契約」(微型臺指期貨)
上市,交易人持有微型臺指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及
臺股期貨之同方未沖銷部位,應依合約規模折算為臺股期貨,每20口微型
臺指期貨折算1口臺股期貨,每4口小型臺指期貨折算1口臺股期貨,每4口
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折算1口臺股期貨,4項商品合併計算同方未沖銷部位
進行部位限制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