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發行人申請終止 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除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二章之一規定進行併購者外,其申請程序及本中心之處理,應依本程序 辦理。
為明確本程序適用範圍,爰酌修文字,以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