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加交換金融業者印製票據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80044269號函同意備查修正 發布第1點(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第6屆第 9次 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第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訂定依據)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舖設有利電腦處理交換票據之環
    境,提昇票據資料處理之效率及正確性,以確保存戶權益,依據中央
    銀行訂定之「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本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