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0 00732392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8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00372315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經分析TCFD及美國、歐盟、英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國際上有關氣候
變遷相關指引之建議,並參酌業者意見,及主管機關「採由上而下方式推
動證券商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之意見,爰於「證券商風險管理實
務守則」原有架構中,增訂氣候風險相關之管理機制,包括:「證券商因
應氣候風險之機制」、「董事會、各委員會及高階經理人之職責」、「證
券商因應氣候風險之風險管理機制」及「證券商之氣候風險資訊揭露」等
相關條文,納入氣候變遷議題之相關指引,俾供證券商參考,有關本次修
正重點說明如下(詳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證券商因應氣候風險之機制:
    (一)增加氣候風險之定義。(第4.5.1條第4項)
    (二)證券商應辨識氣候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及
          作業風險之關聯性,建立氣候風險之評估與管理機制,並揭露
          氣候風險相關資訊。(第1.7條)。
二、董事會、各委員會及高階經理人之職責:
    (一)董事會對於氣候風險,應督導公司氣候風險策略及業務計畫之
          擬定與執行,並檢視氣候風險所衍生之新興監管措施與其對聲
          譽及法律義務之影響。(第2.2.1條第3項)
    (二)高階經理人、相關委員會或管理階層應負責發展及執行氣候變
          遷所帶來風險及商機之策略及計畫,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並提
          供董事會相關氣候風險管理資訊。(第4.5.1條第6項)
三、證券商因應氣候風險之風險管理機制:
    (一)風險管理之流程:
          1.風險之辨識:
            明訂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應包括辨識氣候風險。(第 3.2
            條第6項)
          2.風險之指標及評估方法:
           (1)證券商訂定風險指標及評估方法,以辨認具氣候相關風險
              之部門、交易對手及客戶,對具重大氣候相關風險之部門
              、交易對手及客戶,並得建立相關機制進行溝通,以管理
              所辨認之氣候相關風險,並鼓勵交易對手及客戶採取必要
              措施以降低其氣候風險。(第4.5.1條第6項第2款)
           (2)證券商應分析氣候相關風險在不同期間下,對財務、策略
              、營運、產品及投資之影響。(第4.5.1條第6項第2款)
          3.風險之管理機制:
           (1)將氣候風險納入證券商各類風險之管理機制。(第 4.5.1
              條)
           (2)將氣候風險控管納入證券商之其他風險管理程序。(第4.
              5.1條第5項)
           (3)證券商應訂定氣候風險管理應對計畫(第4.5.1條第6項)
    (二)氣候風險之衡量與胃納:
          1.風險之衡量:證券商應使用各種方法及工具衡量氣候風險,
            並積極使用情境分析方法(第4.5.1條第6項第3款)
          2.風險之胃納:證券商應監測並報告氣候風險曝險情形,確保
            與公司所定風險胃納一致。(第4.5.1條第6項第3款)
          3.風險之監測:證券商應監測並報告氣候風險曝險情形,確保
            與公司所定風險胃納一致(第4.5.1條第6項第3款)
    (三)氣候風險下之投資管理:
          1.訂定適當程序以評估及管理投資標的所涉之氣候相關風險。
            就涉及較高氣候相關風險之投資標的應有額外之審查機制。
            (第4.5.1條第6項第4款)
          2.持續評估投資標的所涉氣候相關風險之變動,以作為調整投
            資部位之依據。(第4.5.1條第6項第4款)
四、證券商之氣候風險資訊揭露:
    (一)證券商應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證券商網頁定期揭露其風險管
          理相關資訊。(第7.2條)
    (二)揭露董事會、管理階層之職責及氣候風險之評估與管理機制。
          (第7.2條第1項第5款)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