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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至第九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至六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8年4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四)字第17 116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88)臺證交字第09827號公告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12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3678 號函訂定發布;並自86年1月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5年11月6日財政部證 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四)字第58064號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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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11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6)臺證交字第3629 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中華民國86年11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86)臺財證字(四)第83375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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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4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四)字第17 116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88)臺證交字第09827號公告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