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申請撥轉款項,應於申請日下午三時前向乙方提出申請。逾時視為次
一營業日之申請。【申請撥轉款項時點,證券商可與客戶自行約定】
乙方受理前項甲方申請撥轉款項,至遲應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撥入至甲
方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與其約定採實名制開立之本人帳戶。
甲方當日申請撥轉款項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乙方應以簡訊或電話方
式通知甲方。甲方對撥轉款項有任何問題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留存於乙方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1條第2項開
立之客戶外幣專戶之款項,如不足支應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
付乙方之款項時,甲方得就不足額部分指示乙方將甲方分戶帳資金撥轉至
其客戶外幣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