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 1982號函修正第 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4000402 9號函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2486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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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7000080 6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100846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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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09000 2288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 字第10903423081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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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0000 2308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券字第1100136127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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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00 5412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券字第1110356598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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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00 78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5091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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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 2250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10條)(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110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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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 6891號函修正第2條、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15093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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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 1982號函修正第 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甲方申請撥轉款項,應於申請日下午三時前向乙方提出申請。逾時視為次
一營業日之申請。【申請撥轉款項時點,證券商可與客戶自行約定】
乙方受理前項甲方申請撥轉款項,至遲應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撥入至甲
方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與其約定採實名制開立之本人帳戶。
甲方當日申請撥轉款項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乙方應以簡訊或電話方
式通知甲方。甲方對撥轉款項有任何問題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留存於乙方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1條第2項開
立之客戶外幣專戶之款項,如不足支應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
付乙方之款項時,甲方得就不足額部分指示乙方將甲方分戶帳資金撥轉至
其客戶外幣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