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費城半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 8號函修正第 12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外,以前一
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為限。
本契約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五分鐘成交價觸及
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
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
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
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跌幅度之下限者,五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
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
百分之十三後,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收盤五分鐘前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
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
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
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
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度之下限者,五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
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二十。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收盤,以各交割月份契約收盤時間最晚者為準。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契約到期後,以次近交割月
份契約代之。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
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立法理由〕
考量本公司三階段漲跌幅限制自 105年上線迄今已運作一段時間,經彙整
國外主要交易所相同機制之最新做法、我國期貨市場實際運作狀況及市場
參與者意見等,評估現行觸及各階段漲跌幅限制後放寬至下一階段漲跌幅
限制之冷卻時間10分鐘過長,相較國外相同商品反應市場價格較不即時。
為提升價格反應效率,經彙整國際主要交易所作法後,爰將所有適用三階
段漲跌幅商品之冷卻時間參酌韓國KRX及新加坡SGX之作法,由現行10分鐘
縮短為5分鐘,並配合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