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 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對於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之資料如有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
定外,要保人應於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
證影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
請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前項資料本公司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對於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之資料如有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
定外,要保人應於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
證影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
請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前項資料本公司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之
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六十歲)為退休金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公司應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四十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退休金給付事宜。
要保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三十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變更退休金請領之日,但變更後的退休金請領之日應在被保險人年滿○○
歲(不得低於六十歲)之日以後。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六十歲)為退休金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公司應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四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退休金給付事宜
。
要保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三十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退休金請領
之日,但變更後的退休金請領之日應在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六
十歲)之日以後。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得指定身故受益人,並得於被保
險人身故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身故受益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外,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要保人未於訂約時指定或訂約後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指定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者,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身故受益人時,其受益順序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得指定身故受益人,並得於被保
險人身故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身故受益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外,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要保人未於訂約時指定或訂約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者,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身故受益人時,其受益順序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及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及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