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立法總說明

緣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但尚未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
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有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
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同項但書之例外規定並未將當事
人書面同意之情形予以納入,基於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等業務,以及經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
務時,均有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之
需要,如因個資法之修正施行而無法繼續處理及利用,必將衝擊保險業務
之推動及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爰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年六月
二十九日配合增訂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其施行日期並配合個資法第六條
之施行,由行政院定之。
嗣個資法於一百零四年再次修正,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其中
第六條第一項但書已增訂當事人書面同意之要件,行政院並定自一百零五
年三月十五日施行,考量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係因應個資法第六條
規定增訂,行政院亦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為兼顧保險業務經
營之需要及維護保險消費者之權益,爰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共計七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為利保險業務之經營,明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書面
    同意方式及至少應包含之內容。(第二條)
三、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爰規定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
    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以及相關應遵行事項。(第三條)
四、明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
    務之範圍。(第四條)
五、為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與保密,明定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
    一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之應遵行事項
    。(第五條)
六、為確保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以及
    辦理爭議處理及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等合法蒐集
    、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爰規定其應訂定內
    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又為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爰規定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以及
    依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
    度實施辦法應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
    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將該內部處理程
    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分別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
    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辦理查核。(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