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由財政部、交通部會銜
發布,迄今已經歷十五次修正。
配合交通部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核發第二類試車牌照,提供汽車
買賣業申領並懸掛於其試行之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車買
賣業應為其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每一個別汽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契約,又考量第二類試車牌照車輛之短期使用性質,明定其保
險期間為一個月,中途退保者不予退費,爰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
表」,本次新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汽車
)」及配合修正微型電動二輪車、機車及汽車之費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