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404900041號 令修正發布第25點、第27點、第36點、第86點、第133點、第151點、第19 6點及第 3點附件一、附件二、附表五、附表六;刪除第28點、第147點、 第159點、第171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 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1點,並自95年9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2 42號令修正發布第157點,並自民國96年9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5 962號令修正發布第44點、第50點及第7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 0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39點、第77點、第87 點、第 98點、第146點、第196點、第217點;增訂第87點之1、第220點 之1;刪除第13點、第14點、第15點、第50點、第74點、第208點、第22 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47 1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23條、第25條、第94條、第110條、 第 165條、第170條、第187條、第220條之1條條文;增訂第220條之2條 條文;刪除第49條、第60條、第75條、第76條、第101條、第112條、第 164條、第172條、第173條、第191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098025249 5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刪除第153點、第154點、第156點、第1 61點、第220 點;增訂第161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 51號令修正發布第165點;刪除第23點、第34點、第148點、第 165點、 第207點;增訂第189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779 1 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第64點、第78點、第87點之1、第151點、第214 點;並增訂第15點之1、第217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 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8點、第26點、第184點、第194點、 第214點;刪除第29點,除第26點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 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 011號令修正發布第52點、第3點之附表二及附表五,並自 101年7月1日 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8061號 令修正發布第197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7541號 令修正發布附件二、附表五、附表六;增訂第40點之1 、第120點之1, 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935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附表五;增訂第156點之1、第156點之2,並 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3364號令 修正發布第7點、第162點、第168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7131號令 修正發布第40點之1;增訂第40點之2,並自103年9月15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2301號 令修正發布第25點、第40點之2,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482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及第3點之附表五;增訂第173點之1至第173點 之8及第十一之一章章名;刪除第7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9281號令 修正發布第9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4388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3點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7896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增訂第161點之2,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610946061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20點之3,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2.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0701號令 修正發布第67點;增訂第15點之2,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3.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5311號 令修正發布布第44點、第66點、第189點、第196點、第205點、第213點、 第220點之1及第3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4.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60951號 令修正發布第184點及第3點附件二、附表一、附表五、附表六;增訂第15 點之3、第213點之1,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5.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03225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6.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5844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36點、第160點、第167點、第197點及第3點 附件一、附表十;增訂第151點之1至第151點之3,除第 3點之附件一、附 表十自110年7月1日生效外,自110年3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7.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004177707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第77點、第90點、第184點、第220點之3及第 3點附件一 、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8. 中華民國 111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4910675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184點及第3點附件一、附表六,除第3點第1 項第13款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9.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204907781號 令修正發布第151點之1、第151點之3、第157點及第3點附表六;增訂第16 1點之3、第213點之2,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0.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204939655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81點、第184點、第194點、第197點及第3點 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九、附件一、第5點附表八;增訂第87點之2,除第 3點、第81點、第87點之2、第184點、第194點、第197點及第5點附表八自 113年7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1. 中華民國 113年6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8點、第57點、第102點、第196點及第3點附表一; 增訂第40點之3及第3點附件三,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2. 中華民國 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404900041號 令修正發布第25點、第27點、第36點、第86點、第133點、第151點、第19 6點及第 3點附件一、附件二、附表五、附表六;刪除第28點、第147點、 第159點、第171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
    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電子檔案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
    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
    件及電子檔案送交勞動部。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以電子檔案送交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構,前述電子檔案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
    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 pdf檔案格式存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
    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之頁面,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
    ,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另同時檢附以word
          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若有援用已核准、核備及備查之保險
          條款,以電子檔案檢送)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及檢附之內容詳附件
          一,另同時檢附以word或excel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詳附表三)。(含商品利潤分析
          及敏感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
          主管機關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六)要保書,並應依其送審內容檢具下列文件:
          1.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檢附其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
            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2.如同時辦理要保書部分變更者,需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
            書如附表九。
          3.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詳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
          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
          法、紅利分配辦法(若非初次辦理者,以電子檔案檢送)。
    (九)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附下列資料:
          1.利潤衡量指標。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
            分析。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
            用率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內容詳附表六)
          4.公司應說明各種商品之可接受之利潤指標、預期之利潤及損
            益兩平業務量。
          5.公司對第三目敏感度測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之趨勢分析及預
            測,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分析。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資型)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
            三十五歲、六十五歲之男性、女性依附件三計算之數值。(
            以電子檔案檢送)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檢附資產配置計
          畫書,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
          達商品假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容
          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但依商品特性無資產配
          置計畫並敘明理由者(內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不在此限。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須經投資人員、精算人員、核保人員
            及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簽署),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進行再保險規劃及評估時,應考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基
              於公司自身風險胃納及商品所屬險種保險風險限額,敘明
              是否安排再保險(規劃不安排再保險者,其理由及評估依
              據)、預估自留比率、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以及最
              高自留額之規劃等。
            2.評估銷售限額預警及控管機制,且上開評估內容應提供限
              額訂定之參考依據、達到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之具體因應
              及配套措施建議方案,且應載明銷售限額符合公司所定風
              險胃納。
    (十二)投資報酬率未達預定利率時因應聲明書(本聲明書適用保險
            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且應由投資人員、精算人員
            及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簽署)及該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由精
            算人員簽署)。
    (十三)銷售對象說明書,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依保險商品之特性,評
            估該商品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是否適合銷售予六
            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並敘明考量因素及理由。(內容須經精
            算人員、核保人員、保全人員、理賠人員共同簽署)。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整體附加費用率(不含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如有超過百分之三十六者,除依前項規定備齊
    文件外,應另檢附佣獎成本等變動費用合理性分析及同類型商品費用
    差異分析等說明內容。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第一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以電子檔案檢送)。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以電子檔案檢送)。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附表七,以電子檔案檢送)。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
          資產管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以電子檔
          案檢送)。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
          料,並就合理性詳予說明(以電子檔案檢送)。
    (七)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提供避險策略、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種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比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對手名稱、信用評等、風險控管措施及對受委託經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事業之管理措施。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電子檔案檢附下列文
    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核發之審查通過通知書。如該境外結
          構型商品於審查通過後其交易架構有修正者,需另檢附審查單
          位核發之同意變更通知書。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
          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函。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電子檔案檢附下列文
    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本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
          心)同意該商品之發行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函
          或相關證明文件。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應經中央銀行、本
          會或櫃買中心核准後始得辦理者,應另檢附核准函或相關證明
          文件;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應於開辦後向中央銀行申請備
          查或向本會或櫃買中心申報者,應另檢附中央銀行備查函或相
          關申報文件。
    (二)該商品之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但無法取得商品發行
          評等者,應以國內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
          級替代之。
    (三)該商品之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產品
          說明書及客戶須知,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且於國內證
    券市場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者,應另以電
    子檔案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中央銀行同意該債券於國內公開募集發行之同意函、櫃買中心
          同意該債券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及該債券向本會申報生效之
          相關證明文件。
    (二)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該債券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公開說
          明書,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該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
          品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金融機構發行之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
    者,應另以電子檔案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本會核准該債券於國內公開募集發行之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屬外幣計價者,應另檢附櫃買中心同意該債券為櫃檯買賣及
          交易之同意函。
    (二)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該債券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公開說
          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境外基金或共同信
    託基金受益證券,應另以電子檔案檢附且應以 pdf檔案格式存放該等
    基金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二十五、附有生存保險金者(非滿期保險金),其生存保險金與身故保險
        金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繳
        費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

二十七、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扣除或未扣除生存
        還本保險金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說明;如採已扣除生存
        還本保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存還本保險金;如採未扣除
        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年度應給付
        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三十六、萬能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有不停效保證之約定,若有宣告利率保
        證,應於計算說明中需敘明其條件之合理性及對該保證之風險評
        估。

八十六、健康保險商品採用脫退率者,應就「考慮脫退率無解約金」及「
        不考慮脫退率有解約金」兩種情形做一比較分析,內容至少包括
        保險費。

一百三十三、費率計算及費用率之訂立,應依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辦理。

一百五十一、投資型保險商品約定於保險期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
            險期間屆滿有保證最低保單帳戶價值者,應檢附其投資策略
            、風險控管與風險資本之說明。

一百九十六、分紅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一)分紅保險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應繼續維持其
                  分紅保單之特性。
            (二)以紅利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部分,各保險公司得自行決
                  定是否分紅,惟若改為不分紅,該部分必須以不分紅
                  計算基礎辦理。
            (三)分紅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得由各保險公
                  司依其實際情況決定採分紅或不分紅保單,如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後改為不分紅保單者,轉換條件必須以不
                  分紅計算基礎辦理(例如:較高之預定利率、較低之
                  死亡率),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
            (四)分紅保險契約復效者,至少應依當年度經過期間比例
                  給付紅利;契約失效或解約者,其各保單年度是否分
                  配保單紅利由保險公司自訂,均應於保單條款揭露。
            (五)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分配當年度保單紅利與否
                  ,得由各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惟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
                  揭露。
            (六)第一次保單紅利發放保單年度,得由各保險公司依商
                  品特性訂定之。
            (七)相關分紅重要之約定,如分紅方式、紅利決算基準日
                  等,應該在條文中明定,至分紅之公式等部分,得以
                  附件方式表示。
            (八)如有提供不參加紅利分配之非屬人壽保險保險給付項
                  目者,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二十八、(刪除)

一百四十七、(刪除)

一百五十九、(刪除)

一百七十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