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
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電子檔案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
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
件及電子檔案送交勞動部。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以電子檔案送交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構,前述電子檔案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
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 pdf檔案格式存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
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之頁面,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
,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另同時檢附以word
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若有援用已核准、核備及備查之保險
條款,以電子檔案檢送)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及檢附之內容詳附件
一,另同時檢附以word或excel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詳附表三)。(含商品利潤分析
及敏感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
主管機關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六)要保書,並應依其送審內容檢具下列文件:
1.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檢附其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
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2.如同時辦理要保書部分變更者,需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
書如附表九。
3.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詳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
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
法、紅利分配辦法(若非初次辦理者,以電子檔案檢送)。
(九)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附下列資料:
1.利潤衡量指標。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
分析。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
用率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內容詳附表六)
4.公司應說明各種商品之可接受之利潤指標、預期之利潤及損
益兩平業務量。
5.公司對第三目敏感度測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之趨勢分析及預
測,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分析。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資型)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
三十五歲、六十五歲之男性、女性依附件三計算之數值。(
以電子檔案檢送)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檢附資產配置計
畫書,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
達商品假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容
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但依商品特性無資產配
置計畫並敘明理由者(內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不在此限。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須經投資人員、精算人員、核保人員
及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簽署),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進行再保險規劃及評估時,應考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基
於公司自身風險胃納及商品所屬險種保險風險限額,敘明
是否安排再保險(規劃不安排再保險者,其理由及評估依
據)、預估自留比率、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以及最
高自留額之規劃等。
2.評估銷售限額預警及控管機制,且上開評估內容應提供限
額訂定之參考依據、達到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之具體因應
及配套措施建議方案,且應載明銷售限額符合公司所定風
險胃納。
(十二)投資報酬率未達預定利率時因應聲明書(本聲明書適用保險
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且應由投資人員、精算人員
及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簽署)及該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由精
算人員簽署)。
(十三)銷售對象說明書,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依保險商品之特性,評
估該商品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是否適合銷售予六
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並敘明考量因素及理由。(內容須經精
算人員、核保人員、保全人員、理賠人員共同簽署)。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整體附加費用率(不含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如有超過百分之三十六者,除依前項規定備齊
文件外,應另檢附佣獎成本等變動費用合理性分析及同類型商品費用
差異分析等說明內容。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第一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以電子檔案檢送)。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以電子檔案檢送)。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附表七,以電子檔案檢送)。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
資產管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以電子檔
案檢送)。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
料,並就合理性詳予說明(以電子檔案檢送)。
(七)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提供避險策略、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種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比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對手名稱、信用評等、風險控管措施及對受委託經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事業之管理措施。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電子檔案檢附下列文
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核發之審查通過通知書。如該境外結
構型商品於審查通過後其交易架構有修正者,需另檢附審查單
位核發之同意變更通知書。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
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函。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電子檔案檢附下列文
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本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
心)同意該商品之發行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函
或相關證明文件。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應經中央銀行、本
會或櫃買中心核准後始得辦理者,應另檢附核准函或相關證明
文件;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應於開辦後向中央銀行申請備
查或向本會或櫃買中心申報者,應另檢附中央銀行備查函或相
關申報文件。
(二)該商品之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但無法取得商品發行
評等者,應以國內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
級替代之。
(三)該商品之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產品
說明書及客戶須知,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且於國內證
券市場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者,應另以電
子檔案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中央銀行同意該債券於國內公開募集發行之同意函、櫃買中心
同意該債券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及該債券向本會申報生效之
相關證明文件。
(二)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該債券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公開說
明書,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該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
品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金融機構發行之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
者,應另以電子檔案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本會核准該債券於國內公開募集發行之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屬外幣計價者,應另檢附櫃買中心同意該債券為櫃檯買賣及
交易之同意函。
(二)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該債券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公開說
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境外基金或共同信
託基金受益證券,應另以電子檔案檢附且應以 pdf檔案格式存放該等
基金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相
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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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附有生存保險金者(非滿期保險金),其生存保險金與身故保險
金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繳
費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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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扣除或未扣除生存
還本保險金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說明;如採已扣除生存
還本保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存還本保險金;如採未扣除
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年度應給付
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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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萬能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有不停效保證之約定,若有宣告利率保
證,應於計算說明中需敘明其條件之合理性及對該保證之風險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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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健康保險商品採用脫退率者,應就「考慮脫退率無解約金」及「
不考慮脫退率有解約金」兩種情形做一比較分析,內容至少包括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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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三、費率計算及費用率之訂立,應依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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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一、投資型保險商品約定於保險期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
險期間屆滿有保證最低保單帳戶價值者,應檢附其投資策略
、風險控管與風險資本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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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九十六、分紅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一)分紅保險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應繼續維持其
分紅保單之特性。
(二)以紅利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部分,各保險公司得自行決
定是否分紅,惟若改為不分紅,該部分必須以不分紅
計算基礎辦理。
(三)分紅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得由各保險公
司依其實際情況決定採分紅或不分紅保單,如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後改為不分紅保單者,轉換條件必須以不
分紅計算基礎辦理(例如:較高之預定利率、較低之
死亡率),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
(四)分紅保險契約復效者,至少應依當年度經過期間比例
給付紅利;契約失效或解約者,其各保單年度是否分
配保單紅利由保險公司自訂,均應於保單條款揭露。
(五)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分配當年度保單紅利與否
,得由各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惟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
揭露。
(六)第一次保單紅利發放保單年度,得由各保險公司依商
品特性訂定之。
(七)相關分紅重要之約定,如分紅方式、紅利決算基準日
等,應該在條文中明定,至分紅之公式等部分,得以
附件方式表示。
(八)如有提供不參加紅利分配之非屬人壽保險保險給付項
目者,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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