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批單簡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 7320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6點至第11點;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承保範圍:
  (一)承保之危險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二)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

七、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
    體造價總額為重置成本,投保時並依該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重置成
    本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其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載之造價有所調整時,要
    保人得參考並於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調整後保險
    金額最高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八、保險費及退費
  (一)保險費
        1.一年期:新台幣一千三百五十元(每一住宅建築物按保額新台
          幣
          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保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者,按比例計算)
        2.短期: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
        │期間                  │費用率  │純保費率│全年保險│
        │                      │        │        │費百分比│
        ├───────────┼────┼────┼────┤
        │一個月以下者          │15.0%  │4.0%   │19%    │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15.0%  │11.0%  │26%    │
        │者                    │        │        │        │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15.0%  │19.0%  │34%    │
        │者                    │        │        │        │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15.0%  │27.0%  │42%    │
        │者                    │        │        │        │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15.0%  │34.0%  │49%    │
        │者                    │        │        │        │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15.0%  │41.0%  │56%    │
        │者                    │        │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15.0%  │49.0%  │64%    │
        │者                    │        │        │        │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15.0%  │56.0%  │71%    │
        │者                    │        │        │        │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15.0%  │63.0%  │78%    │
        │者                    │        │        │        │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15.0%  │71.0%  │86%    │
        │者                    │        │        │        │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15.0%  │78.0%  │93%    │
        │月者                  │        │        │        │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5.0%  │85.0%  │100%   │
        └───────────┴────┴────┴────┘
  (二)退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保險費x(1-短期費率)
        2.保險人終止契約者:保險費x(未滿期日數÷365)

九、理賠
    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導致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
    之保險金額及臨時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前述承保損失不包括土地改
    良之費用。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
        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
        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複保險
    要保人要保人對於同一住宅建築物,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公司投
    保相同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將其他保險
    公司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其他住宅地震
    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
        築物之重置成本內,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本公司依本
        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
        予以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
        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十一、其他保險:
      住宅建築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
      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應依本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契約之
      約定優先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