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保範圍:
(一)承保之危險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二)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
|
七、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
體造價總額為重置成本,投保時並依該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重置成
本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其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載之造價有所調整時,要
保人得參考並於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調整後保險
金額最高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
八、保險費及退費
(一)保險費
1.一年期:新台幣一千三百五十元(每一住宅建築物按保額新台
幣
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保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者,按比例計算)
2.短期: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
│期間 │費用率 │純保費率│全年保險│
│ │ │ │費百分比│
├───────────┼────┼────┼────┤
│一個月以下者 │15.0% │4.0% │19% │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15.0% │11.0% │26% │
│者 │ │ │ │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15.0% │19.0% │34% │
│者 │ │ │ │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15.0% │27.0% │42% │
│者 │ │ │ │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15.0% │34.0% │49% │
│者 │ │ │ │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15.0% │41.0% │56% │
│者 │ │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15.0% │49.0% │64% │
│者 │ │ │ │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15.0% │56.0% │71% │
│者 │ │ │ │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15.0% │63.0% │78% │
│者 │ │ │ │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15.0% │71.0% │86% │
│者 │ │ │ │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15.0% │78.0% │93% │
│月者 │ │ │ │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5.0% │85.0% │100% │
└───────────┴────┴────┴────┘
(二)退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保險費x(1-短期費率)
2.保險人終止契約者:保險費x(未滿期日數÷365)
|
九、理賠
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導致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
之保險金額及臨時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前述承保損失不包括土地改
良之費用。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
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
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
十、複保險
要保人要保人對於同一住宅建築物,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公司投
保相同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將其他保險
公司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其他住宅地震
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
築物之重置成本內,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本公司依本
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
予以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
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
十一、其他保險:
住宅建築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
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應依本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契約之
約定優先賠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