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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1204940091號 令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06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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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1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1101405951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強化財產保險業 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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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1204940091號 令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財產保險業之簽證會計師每年應將本應注意事項列為內部控制制度 之查核範圍。 財產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應對本應注意事項實施情形辦理一般查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