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指引依「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內容涵括具
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含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以下簡
稱保險代理人公司)如何協助保險公司辨識客戶身分、評估各項業務
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以及制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等面向,作為
執行方法之依據。
惟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應符合保險
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現行適用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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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險代理人公司依據本指引訂定之政策應經董(理)事會(或分層授
權之權責單位)通過後實施,並應每年檢討。修改時亦同。
〔立法理由〕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將「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為「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
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
制度」,為配合該條修正,爰刪除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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