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00137750號函 核復同意備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 (原名稱: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 融機構轉帳扣繳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貳、限定授權人關係並檢核
    一、限定保費授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關係,如非為要保
        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檢附關係證明並送至公司審核。
    二、檢核方式:
        (一)授權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1.系統會先檢核授權人是否為保單關係人(要保人、被保
                險人、受益人),並檢核授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要保
                書留存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是否相符。倘系統過去未有留存受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資料,會再輔以人工檢核受益人是否為保單關係人。
              2.人工核對授權書的留存印鑑或存戶簽章之姓名是否與授
                權人姓名相符。
        (二)授權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配偶、二親等血親
              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含監護人及輔助人),以所檢附關
              係文件做為檢核。
        (三)授權人為法人、法人負責人或該企業員工,以所檢附關係
              文件做為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