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銀字第11006040361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考核項目(考核重點及加分項目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
            內部稽核單位人力及人員資格及訓練。
          2.獨立性
           (1)內部稽核獨立性。
           (2)內部稽核單位之運作。
          3.內部陳報機制
            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及稽核業務報告之完整性。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範圍及深度
           (1)內部稽核之查核方法及程序。
           (2)內部稽核查核頻率及稽核工作執行情形。
          2.報告揭露之完整性
           (1)內部稽核報告內容及稽核軌跡留存之妥適性。
           (2)對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事項之執行。
           (3)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三)稽核管理
          1.對國外分子行及子公司之督導
           (1)對國外分行內部稽核之督導管理。
           (2)對國外分行內部稽核作業委外之管理。
           (3)對國外子行內部稽核之督導管理。
           (4)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之督導管理。
          2.缺失追蹤
           (1)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等單位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
              覆查。
           (2)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單位績效考核。
           (3)內部稽核資料之申報作業。
          3.通報機制
            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
          4.品質評核(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適用)
            內部稽核品質評核機制之訂定及執行。
    (四)對主管機關檢查作業配合度
          配合主管機關檢查提供資料並主動積極溝通。
    (五)其他事項
          對內部控制提供意見經採納。
    (六)重大及期後事項
          有前列考核項目以外或檢查後發生之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內部
          稽核執行成效之情事,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四、評分標準
    考核項目依重要性不同配分,各款評分係以基本分依情節加(扣)零
    點五分至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