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32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異動

修正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
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數位落差嚴重,4G行動寬頻各大都會區已邁
    入商轉,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卻仍遲遲無法達到全境覆蓋,因此
    為改善數位落差,落實電信普及、通訊傳播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偏鄉
    建設納入優先考量,以達成區域均衡。
二、103年 NCC拍賣4G頻譜所得高達1,186億餘元,惟4G業者陸續開台卻皆
    以商業考量將都會區列為優先建置,為平衡通訊傳播之城鄉差距,特
    修正本條例,使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未來通訊傳播政策類似頻譜拍
    賣等計畫優先將偏鄉建設納入商轉條件,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平衡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