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
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數位落差嚴重,4G行動寬頻各大都會區已邁
入商轉,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卻仍遲遲無法達到全境覆蓋,因此
為改善數位落差,落實電信普及、通訊傳播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偏鄉
建設納入優先考量,以達成區域均衡。
二、103年 NCC拍賣4G頻譜所得高達1,186億餘元,惟4G業者陸續開台卻皆
以商業考量將都會區列為優先建置,為平衡通訊傳播之城鄉差距,特
修正本條例,使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未來通訊傳播政策類似頻譜拍
賣等計畫優先將偏鄉建設納入商轉條件,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平衡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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