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 1054002213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隨著通訊、視訊及資訊整合之數位匯流時代來臨,藉由數位壓縮及技術進
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非僅能提供類比時代之視訊服務,亦得以提供更多
數位高畫質、寬頻上網及各種新興服務。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技術升
級及服務品質之提升,規劃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點、線、面方式逐步推
廣有線電視數位服務之轉換,俾利整體產業發展,並增加消費者多元服務
及提升服務品質,爰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公告
修正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並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數位轉換實驗區之適用範圍及服務規劃。(第二條)
三、數位轉換實驗區之受理方式。(第三條)
四、實驗區計畫書應載事項。(第四條)
五、數位轉換實驗區之實驗期間及訂戶宣導等規定。(第五條、第六條)
六、數位機上盒之相關規定。(第七條)
七、數位化服務轉換方式之原則及應載明之內容。(第八條)
八、彙整提報實驗區實施情況。(第九條)
九、既有實施者之適用規定。(第十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