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54103339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為確保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確實依營運計畫及法規期限完成籌設
事項,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授權規定,訂定「申請經營有
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明定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
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辦法共計七條,其訂定重
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經營地區權數之計算方式,該權數屬履行保證金之計算參數。(草案
    第二條)
三、履行保證金之計算公式。(草案第三條)
四、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期限及繳交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履行保證金之核退條件。(草案第五條)
六、不退還履行保證金之情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