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瞭解申請案件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
並使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時有所依循,爰擬具「申請經營有線廣播
電視服務審查辦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案件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
準。
本辦法共計十條,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之審查項目。(第
二條)
三、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審查基準。(第三條)
四、工程技術項目審查基準。(第四條)
五、經營規劃項目審查基準。(第五條)
六、財務結構項目審查基準。(第六條)
七、頻道規劃項目審查基準。(第七條)
八、訂戶服務項目審查基準。(第八條)
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及延長規定。(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