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
,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立法理由〕 一、為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彈性排播廣告,增進廣告創意空間,在「每一
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於第
一項規定,放寬廣告播送次數,並以三十分鐘作為廣告播送次數增加
之級距。
二、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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