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3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348005900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
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訂定發布「衛星廣播電
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產業健全發展,增進業者彈性排播廣告及發揮廣告創
意空間,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原則
下,放寬廣告播送次數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
,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立法理由〕
一、為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彈性排播廣告,增進廣告創意空間,在「每一
    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於第
    一項規定,放寬廣告播送次數,並以三十分鐘作為廣告播送次數增加
    之級距。
二、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