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381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媒體資源具高度公益性且資源有限,為強化公司治理,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草案
,且考量未來公司治理多元發展面向及整體產業提升,倘擬訂標準過高,
將影響小型公司生存利基,而致產業內均為集團頻道或家族頻道所持;若
擬訂標準過於寬鬆,將流於形式,失卻前揭辦法訂定之實質意義,故藉此
辦法之訂定,敦促負責人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間接提升整體產業
水準,同時顧及產業規模大小不一現狀,俾益其足敷未來發展所需空間,
以兼顧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及產業發展。
本辦法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負責人範圍。(第二條)
三、負責人之積極資格。(第三條)
四、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之積極資格。(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