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1094001796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互連係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
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為促進電信網路網網相連,使民眾在
匯流環境下得以更為廣泛之接取方式,享受多元且多樣之匯流服務,本辦
法依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
項之規定,明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
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之相關事前管制規範,以避免市場顯著地位者濫用
其市場力量,採取不利於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之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總計
二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二、應公開之必要互連資訊及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資訊之範圍。(第三條
    、第四條)
三、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簽訂之互連協議書應包含事項及參考
    協議範本應包括事項。(第五條、第六條)
四、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五、互連相關費用歸屬原則。(第十三條)
六、固定通信網路及行動通信網路之網路元件細分化規範及其費率計價。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七、固定通信網路與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之計算原則,並應依主
    管機關公告定之。(第十六條)
八、互連裁決程序。(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