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 10840026570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數量競價使用電子報價系統規定
  (一)數量競價期間有任何電子報價系統之操作問題,競價者應以專線
        電話洽詢競價中心。
  (二)競價者破壞或蓄意干擾電子報價系統,致使電子報價系統異常,
        經本會確認屬實者,將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辦理。
  (三)本會於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競價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接受競價者於
        電子報價系統登入,並於當日最後一回合結束二十分鐘後關閉電
        子報價系統。
  (四)本會提供之電子報價系統須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自
        然人憑證IC卡為憑證(以下簡稱IC卡),始能提出需求頻寬,競
        價者不得撤銷各回合所提出之需求頻寬,且不得否認提出需求頻
        寬之有效性;建議各競價者準備多張IC卡備用並妥為保管。
  (五)本會於競價期間提供硬體式憑證設備(簡稱 TOKEN),競價者於
        登入電子報價系統時,須將 TOKEN設置於競價電腦以供驗證。
  (六)IC卡使用於「登入競價作業」、「登入競價查詢作業」、「送出
        每回合競價標單」、「回合中放棄繼續提出需求頻寬聲明」等四
        項作業,皆須輸入IC卡之 PINCode驗證;請於競價過程中保持IC
        卡插入讀卡機工作狀態,並預留作業時間, PINCode輸入錯誤超
        過三次者,IC卡即鎖卡無法使用;「登入競價作業」時,必須使
        用 TOKEN,否則將無法登入競價作業。
  (七)電子報價系統競價畫面左下角公告區,本會於數量競價期間將不
        定期公告訊息,競價者應隨時注意並依公告指示辦理。
  (八)每回合競價進行期間,電子報價系統之競價中心端發生異常,致
        使所有競價者均無法提出需求頻寬時,由本會通知停止及取消該
        回合競價作業程序。
  (九)前款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修復後,競價作業資料恢復至發生異常前
        一回合之開標結果並重新開始進行競價。
  (十)各回合需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以電腦
        抽籤方式決定各頻段競價者之序位者,其方式係於每回合競價開
        始時,由電子報價系統於各頻段給予各競價者隨機產生一組抽籤
        號碼,以抽籤號碼之數值大者為暫時得標者。
  (十一)所有競價資料均以競價中心端資料庫為準。
  (十二)競價者同一時間最多僅得以一臺電腦登錄競價作業、二臺登錄
          查詢作業。要更換競價用電腦時,須先登出競價作業,始得以
          其他電腦登錄競價作業。

四、電子報價系統競價者端規定
  (一)競價者端配置設備建議如下:
        1.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至少各一組,印表機至少一臺。
        2.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電話一線,競價端得申請增設
          異地備援電話一線。
        3.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傳真機一線(具電話功能)。
        4.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主要及備援專線電路。
        5.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網際網路(即 IPSEC連線方
          式)備援電路。
        6.競價端電腦螢幕顯示比例為16: 9,解析度為1366× 768。
        7.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均需安裝防毒軟體並使用 UPS,其電力至
          少可維持30分鐘以上,休眠機制及螢幕保護程式需事先關閉。
        8.競價端之網路設備(含專線電路及 IPSEC連線)均須使用 UPS
          ,其電力至少可維持30分鐘以上。
        9.競價端之網路連線不建議以 NAT方式連線。
  (二)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僅得以本會指定之方式與競價中心聯繫。
  (三)競價者可申請一線備援電話及傳真。
  (四)競價者應於數量競價期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完成系統連線檢
        測,並將結果填入檢核表傳真回競價中心,俾確認競價作業之電
        腦及傳真機可正常作業。
  (五)數量競價期間每回合競價開始前十分鐘,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
        腦是否收到提醒通知;每回合競價開始時,應注意競價端競價作
        業之「競標內容」功能是否解鎖;每回合競價結束後五分鐘內,
        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腦是否收到該回合開標結果通知。
  (六)競價者應以專線電路方式與競價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電路連線
        時,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無法以專線電路及網際網路
        連線方式進行競價時,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
        採電話傳真報價者未經本會同意恢復電子報價方式前,暫停使用
        電子報價系統之所有功能。
  (七)數量競價採用電話傳真方式競價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提出需求頻寬前先由競價者以專線電話向競價中心聲明,並提
          供IC卡號末六碼做為識別。
        2.該回合以遠端連線電子報價系統完成提出需求頻寬者,不得聲
          明採用電話傳真提出需求頻寬。
        3.電話傳真需求頻寬單應使用本會提供之電話傳真需求頻寬軟體
          ,鍵入回合數及回合價並選擇需求頻寬及競價階段等資料,於
          列印需求頻寬單後,蓋用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於本規則第二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完成傳真。本會依電話傳真需求頻寬單
          內容及檢核碼鍵入電子報價系統檢核。
        4.前目電話傳真需求頻寬單應由競價者自行檢核是否符合本規則
          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得授權以程式自動
          套印方式蓋印。各回合之暫時得標價應自行保留俾利後續電話
          傳真競價使用。
        5.電話傳真需求頻寬單有塗改,或有其他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提出需求頻寬。
        6.改採電話傳真方式競價者,該日所剩餘之競價回合皆應依電話
          傳真方式參與競價。競價者依第四點第四款完成系統連線檢測
          ,確認連線恢復後,於次競價日始可採電子報價系統參與競價
          。
  (八)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擬放棄繼續競價時,應於本規則第二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本會表示放棄繼續競
        價。但競價者已於該回合提出需求頻寬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