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1月13日立法院第 7屆第 2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4條、第12條條文;並自98年 2月 1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立法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每會期選出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組織之。

  本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
  本會會議,除每會期召集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當
  月輪值召集委員為主席。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