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第10條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立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人事處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日之次日;
  每年第二次會期開議之次日,編定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分送各該委員
  會委員。各委員會於名冊編定後二日內,舉行召集委員之選舉。
  前項選舉之時間及地點,由人事處擬訂,提請院會決定之。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
  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