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 本院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 正式申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設備,由各該黨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 壞,應照價賠償。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 次未達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 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