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立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
本院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
正式申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設備,由各該黨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
壞,應照價賠償。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
次未達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
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