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案由各委員會分別審查,其分配如下:
一、內政委員會:
(一)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
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
(三)行政院預算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
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
(三)國家安全局預算案。
三、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
四、財政委員會:
(一)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審計部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
(三)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預算案
。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
六、交通委員會:
(一)交通部、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
(二)司法院、考試院預算案。
(三)前二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
案。
(四)總統府、國史館及其所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
(五)立法院、監察院預算案。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
總預算案提報院會前,應由財政委員會研擬年度總預算案審查日程,並依
前項規定研擬年度總預算案審查分配表併同總預算案提報院會後,交付財
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將預算書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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