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17956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51條;增訂第5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1年2月1日司法院(七一)院臺廳四字第013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 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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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1年10月8日司法院(七一)院臺廳四字第0557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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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5年5月3日司法院(七五)院臺廳四字第03264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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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9年3月7日司法院(七九)院臺廳四字第0213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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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3年4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795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0條、第15條、第23條、第37條、第40條、第10章章名、第53條、第 54條、第56條至第6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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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2月14日司法院(九十)院臺廳司一字第03954號令修正發布第 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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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司法院(九一)院臺廳司一字第2600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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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4月10日司法院(九二)院臺廳司一字第06396號令修正發布第 32條、第35條、第39條;增訂第48條之1、第48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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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4年 3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40006037號令修正發布第 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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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40019205號令修正發布第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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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70026208號令修正發布第3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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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90018494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第24條、第35條、第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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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 1030032565號令修正發布 第37條、第5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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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80014480號令修正發布第 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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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80030345號令修正發布 第24條、第59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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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17956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51條;增訂第58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七十一年二月一日訂定
發布以來,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
布。茲因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十
三條及一百十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四條規定,
增設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其行政及預算編列等事務,由臺灣高等法院
辦理。另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頒訂行政規則,無庸明文規範,爰
修正本規程第六條、第五十一條;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
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律師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十三條及律師懲戒及審議規則第四條
    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及所需經
    費,由臺灣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並編列預算支應。
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
日辦理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應辦事項之性質屬行政規則,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頒訂,無
    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另定應辦事項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
    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管理要點及注意事項之性質屬行政規則,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
    行頒訂,無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另定管理要點及注意事項
    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