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
日辦理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應辦事項之性質屬行政規則,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頒訂,無
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另定應辦事項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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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
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管理要點及注意事項之性質屬行政規則,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
行頒訂,無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另定管理要點及注意事項
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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