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規則自二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 次為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 長職稱則修正為「院長」,爰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第二條。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 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因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已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職稱亦已修正為「院長」,爰配合修正第 一項第二款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