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7555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會議規則自二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
次為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
長職稱則修正為「院長」,爰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第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
    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立法理由〕
因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已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職稱亦已修正為「院長」,爰配合修正第
一項第二款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