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研強字第1120004200號函修正發 布,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中華民國 112年7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 第1120017766號函准予核定)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3年3月12日司法院(73)院臺廳四字第01885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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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7月18日司法院(83)院臺廳司一字第1173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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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4年7月17日司法院(84)院臺廳司一字第12436號函修正發布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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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60002561號函准予備查修正 名稱及全文1點(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分層負 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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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90017153號函准予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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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40009605號函准予備查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少年)法院 分層負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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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研強字第1090005010號函修正發 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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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研強字第1120004200號函修正發 布,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中華民國 112年7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 第1120017766號函准予核定)

立法總說明

一、民刑事庭:
    (一)工作項目一至四:為因應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相關法案,原備註欄內「行政訴訟」
          文字配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將「勞工法庭」修正為「勞
          動法庭」。
    (二)工作項目一至四、十二及十八:為符合一致性,將備註序號「
          一.」「二.」修正為「一、」「二、」。
    (三)工作項目五、六:依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台廳司一字
          第一一二00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增加備註內容同工作項目
          一至四。
    (四)新增工作項目三五: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規定:「法官執
          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
          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
          會。」因該類事件涉及關係人聲譽,應審慎為之,爰新增本項
          ,由院長裁決,以資明確及慎重,並應適用於普通、簡易、少
          年、治安、家事、勞動法庭及民事執行處等各單位。
    (五)新增工作項目三六:有關涉外事件之司法互助事項因涉及國際
          公約、條約及協定之適用,爰新增本項,由院長裁決以資明確
          及慎重,並應適用於普通、簡易、少年、治安、家事、勞動法
          庭及民事執行處等各單位。
二、行政訴訟庭:本單位刪除。
    為因應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相關法案,爰配合刪除。
三、民刑事紀錄科:
    (一)工作項目一:依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
          一二00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將「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
          報結實施要點」修正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二)工作項目一至五:為因應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相關法案,原備註欄內「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
          實施要點、」「行政訴訟及」相關文字配合刪除。另將「勞工
          法庭」修正為「勞動法庭」。
    (三)工作項目五: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將「依照法官審理
          單於2日內…」修正為「依照法官審理單於二日內…」。
    (四)工作項目十八、二一:為符合一致性,將備註序號「一 .」「
          二.」修正為「一、」「二、」。
四、少年法庭:依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一二00
    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參照民刑事庭及民刑事紀錄科之分層明細區分
    方式,依工作項目性質及權責劃分將單位區分為少年法庭與少年紀錄
    科;並修正如下:少年法庭:修正權責劃分第三層為「法官」;第二
    層為「庭長或審判長」;第一層為「院長」。
    (一)工作項目二刪除:因與民刑事庭第十三項類同,爰併納入。
    (二)工作項目三、八、十、十一、十四、十五刪除:因屬裁判性質
          ,爰予刪除。
    (三)工作項目十二、十三修正序號為二、三。
    (四)工作項目一、十二(修正後序號二)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修
          正如修正後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少年紀錄科:權責劃分第三層為「書記官或承辦人」、「科長或股長
    」;第二層「法官」、「庭長或審判長」;第一層「院長」。
    (一)原少年法庭工作項目十七刪除。
    (二)原少年法庭工作項目四、五、六、七、九、十六、十八、十九
          移列至少年紀錄科,並修正工作項目序號為一至八。
    (三)原少年法庭工作項目五、六、七、十九(修正後為少年紀錄科
          工作項目序號二、三、四、八):權責劃分修正如修正後之分
          層負責明細表。
    (四)原少年法庭工作項目九、十六、十八(修正後為少年紀錄科工
          作項目序號五、六、七):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修正如修正
          後之分層負責明細表。其中原少年法庭工作項目十八(修正後
          為少年紀錄科工作項目序號七),因應一百零八年少年事件處
          理法修法,爰予刪除工作內容後段所述)。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新增工作項目九,工作
          內容及權責劃分,如修正後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五、家事法庭:依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一二00
    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修正權責劃分第三層為「法官」;第二層為「
    庭長或審判長」;第一層為「院長」;並修正如下:
    (一)原工作項目一、二、四刪除,因分別與民刑事庭項目十九、二
          十、十六類同,爰予刪除。
    (二)原工作項目五、六、八、九刪除,因屬裁判事項,爰予刪除。
    (三)原工作項目七刪除,由於涵括之範圍語意不明,爰予刪除。
    (四)原工作項目十修正序號為二。
    (五)原工作項目一、十(修正後序號二);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
          修正如修正後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六)為符合一致性,將工作項目一至二之備註序號「一.」「二.
          」修正為「一、」「二、」。
六、調查保護室-少年調查保護官部分:依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
    台廳司一字第一一二00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參照民刑事庭及民刑
    事紀錄科之分層明細區分方式,依工作項目性質及權責劃分將單位區
    分為調查保護室及少年法庭調查保護業務:
    調查保護室:權責劃分第三層包括「檢驗佐理員或佐理員」、「心理
    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並
    新增「少年調查(保護)官」一項,第二層為「組長」,第一層為「
    主任調查保護官」,並修正如下:
    (一)工作項目二九、三十刪除。
    (二)工作項目一:將「少年調查保護案件案件的分配、改分、停分
          、建檔等事宜」修正為「少年事件案件的分配、改分、停分、
          建檔等事宜」,並刪除備註一文字。
    (三)原工作項目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二、二七、三一、三二、三五、三七、四十、四一、四四
          、四五、五四、五五、五六依序修正序號為八、十至十五、十
          七至三十;除工作項目五四、五五(修正後序號二八、二九)
          未有修正,其餘工作內容或權責劃分修正如修正後之分層負責
          明細表。
    (四)增加工作項目「少年調查官執行告誡、交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
          及轉介處分相關事項」、「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處分相關事宜
          」,序號分別為九、十六。
    (五)為符合一致性,將工作項目一之備註序號「一.」「二.」修正
          為「一、」「二、」。
    少年法庭調查保護業務:權責劃分第三層包括「檢驗佐理員或佐理員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
    護官」、並新增「少年調查(保護)官」一項,第二層為「組長」、
    「主任調查保護官」,第一層為「法官」、「庭長」、「院長」,(
    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之順序互換),並修正如下:
    (一)原工作項目二六、二八、五十刪除。(原工作項目二六因實務
          無此項,爰予刪除;工作項目二八及五十則分別併入二五項及
          四九項。
    (二)原工作項目八、九、十一、十二、二一、二三、二四、二五、
          三三、三四、三九、四二、四七、十五、三六、四三、四六、
          四八、四九、五一、五二、五三,依序修正為序號一至二二。
          工作內容或權責劃分修正如修正後分層負責明細表。
七、調查保護室-家事調查官:依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台廳司一
    字第一一二00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修正如下:
    (一)工作項目一、二:因家事事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家事調
          查官係承法官之命,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家事調查官收案後
          ,本得依其職權逕為案件相關之調查,爰修正權責劃分,另工
          作項目二內容酌作文字修正,均詳如修正後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
    (二)工作項目三: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修正如修正後之分層負責
          明細表。(家事調查官完成調查報告後,應先提交組長或調查
          保護室主任審核。法官認有調查不完足或需補充調查時,得再
          行派案調查。)
    (三)工作項目四: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修正如修正後之分層負責
          明細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法院於必
          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家事調查官收案後,本
          得依其職權逕為相關之調查。)
    (四)工作項目五、六、七:修正工作內容或權責劃分,如修正後分
          層負責明細表。(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家事
          調查官得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
          協調措施。家事調查官得視案件情形,轉介社福資源協助當事
          人,或承法官之命,與社福單位進行連繫協調;爰予修正工作
          項目七)
    (五)工作項目八:編輯刊物及書籍非屬家事調查官法定職務內容,
          爰予刪除,另為利家事調查官辦理司法行政或長官交辦事項,
          得明確分層,以提升行政效能,爰予增列「其他行政及長官交
          辦事項」;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如修正後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
八、民事執行處:
    為符合一致性,將工作項目一至五之備註序號「一.」「二.」修正為
    「一、」「二、」。
九、司法事務官室:
    依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一百十二年二月六日廳司一字第一一二0五00
    一五0號函及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一二00
    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修正如下:
    (一)工作項目九(四):將「辦理收養事件(包含選任程序監理人
          及其酬金酌定)」修正為「辦理收養事件之認可收養、認可終
          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包含選任程序監理人及其酬金酌
          定)」。
    (二)工作項目九(六):將「辦理親屬會議事件(包含選任程序監
          理人及其酬金酌定)修正為「辦理親屬會議事件,但酌定扶養
          方法及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不在此限(包含選任程序監理
          人及其酬金酌定)」。
    (三)工作項目十(六)移列至九(十二):本項目自「十其他法律
          所定之非訟事件」項下之「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事件(包
          含選任程序監理人及其酬金酌定)」,移列至「九非訟事件法
          及家事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項下,並修正為「辦理未成年
          人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事件(包含選任程序監理人及其酬金酌
          定、監護人報告或陳報、酌定監護人報酬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事件)」。
    (四)新增工作項目九(十三、十四、十五):依司法院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八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0九00一三六八六號令修正發
          布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規定,爰予增列「(十三)
          辦理婚姻非訟事件之報告夫妻財產狀況、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事件。」、「(十四)辦理監護(輔助)宣告之選任特別代理
          人等事件(含選任程序監理人及其報酬、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
          事務之範圍肆二【九】及【十】之家事事件)」、「(十五)
          辦理暫時處分事件,但本案請求係由法官處理者,不在此限。
          」,權責劃分如修正後分層負責明細表。
    (五)工作項目十(三):將「辦理大陸地區人民表示繼承事件(包
          含選任程序監理人及其酬金酌定)」修正為「辦理大陸地區人
          民表示繼承及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包含選任程序監理人及其
          酬金酌定)」。
    (六)工作項目十(七)、(八)刪除。
    (七)工作項目十八:將「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
          承法官之命,就訴訟事件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修正為「承法官之命,就訴訟事件之事實
          上及法律上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八)工作項目十九:將「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於保全證據時,協助調查證據」修正為「於保全證據時,協助
          調查證據」。
    (九)工作項目一至十九:備註欄內所述相關函令多已廢止或引用法
          規有誤,且為使本表符合一致性,爰刪除備註欄相關法令。
十、登記處:
    為符合一致性,將工作項目一至二之備註序號「一.」「二.」修正為
    「一、」「二、」。
十一、公證處:
      為符合一致性,將工作項目十七之備註序號「一.」「二.」修正為
      「一、」「二、」。
十二、研究考核科:
      工作項目十三:將「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仍尚未辦結案件之
      催辦事項」修正為「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對已逾管
      制期限仍尚未辦結案件之催辦事項」。
十三、資訊室:
      工作項目十一:依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一
      二00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將「辦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電腦例
      稿維護事項」修正為「辦理民、刑事電腦例稿維護事項」。
十四、人事室:
      為符合一致性,將工作項目八之備註序號「一.」「二.」修正為「
      一、」「二、」。
十五、會計室:依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一百十二年二月六日廳司一字第一一
      二0五00一五0號函及司法院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院台廳司一字
      第一一二000四六八一號函函示,修正如下:
      (一)原工作項目一、十五、十六、十七刪除: 1、考量原工作項
            目一業已規範於各項,爰予刪除。 2、考量各單位內部會議
            本就係由其視業務需要自行辦理,經參考其他法院,並無訂
            定類此規定,爰刪除原工作項目十五。 3、考量會計法業就
            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之作業流程及文件等予以詳細規範,為簡
            化行政並避免疊床架屋,爰刪除原工作項目十六。 4、經查
            工作項目十七原係為規範與會計業務未具直接關聯之工作事
            項,惟考量該等業務本就得由各單位依實際情形自行衡酌辦
            理,經參考其他法院之分層負責明細表,並無訂定類此規定
            ,爰刪除本項。
      (二)原工作項目七刪除:依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一百十二年二月六
            日廳司一字第一一二0五00一五0號函函示:司法院及所
            屬機關之會計事務處理均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
            之一致規定辦理,並無另訂會計制度,爰配合實務作業刪除
            。
      (三)原工作項目八刪除:考量本項為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其作
            業流程及業務性質與概算及預算等相近,爰整併至原工作項
            目第二項。
      (四)原工作項目二至六及九至十四、十八、十九,分別修正為序
            號一至五及七至十四。
      (五)原工作項目二(修正後序號一):參考「司法院分層負責處
            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將「關於辦理本院概算預算結算
            之編製事項」,修正為「關於辦理本院概算、預算、會計報
            告及決(結)算之編製與分配事項」。
      (六)原工作項目三(修正後序號二):參考「司法院分層負責處
            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刪除原列專案預算並新增經費保
            留等事項。將「關於辦理追加減預算及專案預算事項」修正
            為「關於辦理追加減預算及經費保留等事項」。)
      (七)新增工作項目六「關於本院單位預算執行狀況月報表等會計
            報表之編製事項」:查「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
            明細表」所列會計處工作項目第十一項,為司法院單位預算
            執行狀況月報表等會計報表之編製,爰予增列。
      (八)原工作項目十二(修正後序號十):將「關於會計支出之編
            造事項」修正為「關於會計收支之審核等事項」。( 1、考
            量「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所列會計處
            工作項目第十三項,為司法院預算收支之審核控制及績效之
            檢討。 2、為應財務審核職責,並完善整體收支審核程序,
            本項參考上開規定,將會計支出修正為會計收支之審核。)
      (九)原工作項目十三(修正後序號十一):將「關於其他歲計、
            會計事項」修正為「關於其他會計事項」。(鑒於「歲計業
            務」相關工作事項業已規範於各點,爰刪除其他歲計事項。
            )
      (十)原工作項目十八(修正後序號十三):將「關於文件之收發
            分配撰編譯繕校及保管事項」修正為「會計卷宗之編整、會
            計文件之收發、分配、撰編譯、繕校及保管事項」。(考量
            本項主要係規範會計室各類文件之收發、編整與保管等事宜
            ,經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類此規定,將原第十
            九項所列性質相近「卷宗之編整」整併至本項,並明定會計
            室掌理文件範圍。)
      (十一)原工作項目十九(修正後序號十四):將「有關卷宗之編
              整或帳冊及其他有關文件之保存歸檔事項」修正為「各類
              收支憑證、帳冊及其他有關文件之保存歸檔事項」。
      (十二)為符合一致性,將修正後工作項目一至二之備註序號「一
              .」「二.」修正為「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