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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司法院秘台政一字第1090015776號函修正發布第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18日司法院(89)院臺政一字第203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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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司法院院臺政一字第094000880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 、第 5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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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司法院院臺政一字第102001437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3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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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司法院秘台政一字第1090015776號函修正發布第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八、機密文書之呈閱送核,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裝入保密箱中傳遞或 以其他類同之密封形式交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