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第1120007261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法 官會議決議通過)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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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修正發布全文 5點;並自97年11月24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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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2點、第4 點、第5點;並自100年5月27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 目等民、刑事重大案件特別停分辦法)(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司法院院 台廳民一字第10000138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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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院欽文敬字第1040000336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點,並自103年12月30日起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社會矚目等民、刑事重大案件特別停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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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院欽文敬字第1050005436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105年8月24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 會矚目等民刑事重大案件特別停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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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院欽文敬字第 1060005535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106年8月23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8月份法官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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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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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文敬字第1080000251號修正發布 第1點(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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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文莊第1080005915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108年8月21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法 官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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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第1120007261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法 官會議決議通過)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下列事件或案件除依「本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或「本院刑事分案實
    施要點」規定折抵同字別或相類字別件數外,適用本特別停分原則予
    以「特別停分」:
    (一)民事以國家賠償、選舉訴訟、勞資爭議、證券金融、工程糾紛
          及其他社會矚目事件,且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或訴訟標的雖未能以金額計算,但特別繁雜者為限;是否屬社
          會矚目事件有疑義,由分案之民事科長報經民一庭庭長提與當
          月輪值監督分案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二人及由民一庭庭長
          抽籤得立即到場之法官二人,五人共同以一致決認定。
    (二)刑事案件以卷宗高度超過一百公分之刑事專庭、賄選或其他社
          會矚目之刑事案件為限,但卷宗高度之計算應扣除不具實質內
          容之聲羈字、最高法院等卷宗;是否為社會矚目之案件有疑義
          時,由分案之刑事科長報經刑一庭庭長提與當月輪值監督分案
          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二人及當日值日法官二人,五人共同
          以一致決認定之。
〔立法理由〕
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之審理方式未盡相同,為建立與民事事件、刑事案件
審理原則妥適之分案制度,爰分別制定「本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本
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並廢止「本院分案實施要點」,故現行規定就此
部分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