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事件或案件除依「本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或「本院刑事分案實
施要點」規定折抵同字別或相類字別件數外,適用本特別停分原則予
以「特別停分」:
(一)民事以國家賠償、選舉訴訟、勞資爭議、證券金融、工程糾紛
及其他社會矚目事件,且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或訴訟標的雖未能以金額計算,但特別繁雜者為限;是否屬社
會矚目事件有疑義,由分案之民事科長報經民一庭庭長提與當
月輪值監督分案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二人及由民一庭庭長
抽籤得立即到場之法官二人,五人共同以一致決認定。
(二)刑事案件以卷宗高度超過一百公分之刑事專庭、賄選或其他社
會矚目之刑事案件為限,但卷宗高度之計算應扣除不具實質內
容之聲羈字、最高法院等卷宗;是否為社會矚目之案件有疑義
時,由分案之刑事科長報經刑一庭庭長提與當月輪值監督分案
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二人及當日值日法官二人,五人共同
以一致決認定之。
〔立法理由〕 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之審理方式未盡相同,為建立與民事事件、刑事案件
審理原則妥適之分案制度,爰分別制定「本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本
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並廢止「本院分案實施要點」,故現行規定就此
部分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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