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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 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200018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原名稱: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 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之相當成績、學 分之證明)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6月11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 14529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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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 0990013122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點 (原名稱: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 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於前款成績、學分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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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200018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原名稱: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 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之相當成績、學 分之證明)
附件下載
司法院指定之英文語測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之相當證明對照表
法規異動
修正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