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 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200018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原名稱: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 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之相當成績、學 分之證明)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