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1110028603號函核備(中華 民國111年7月29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7屆第5次董事會修正決議通 過)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0930029972號函核備(中華 民國93年7月27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1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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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0940026925號函核備(中華 民國94年11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1屆第20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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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1屆第34次董事會修正決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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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6年4月27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2屆第2次董事會修正決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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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8月31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2屆第6次董事會修正決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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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0980023721號函核備(中華民 國98年9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2屆第31次董事會修正決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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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1010018321號函核備(中華 民國100年11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3屆第21次董事會修正決議 通過)(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3屆第25次董事 會修正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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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4屆第34次董事會修正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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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5屆第16次董事會修正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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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1080032910號函核備(中華 民國108年10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6屆第8次董事會修正決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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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1110028603號函核備(中華 民國111年7月29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7屆第5次董事會修正決議通 過)

立法總說明

一、本制度訂定之沿革
    為了幫窮人主張權利,建立公平社會,八十七年起由民間司法改革基
    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起法律扶助法之立法運動
    ,並在司法院之大力支持下,「法律扶助法」於九十三年元月七日由
    總統公佈,開啟公平社會之新紀元。本基金會是依據法律扶助法而成
    立,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九十三年七月
    一日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從此開展台灣法律扶助工作的步伐。
    依照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之經費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團體捐助,因此本會為司法院捐助之
    非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成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利,對於無資力,
    或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為提高本會之經營效率,發揮管理之功能,管理作業人員需要適時蒐
    集正確之管理與會計資訊以供擬定計畫或決策之參考,而會計資訊之
    提供實有賴於企業會計準則,完備與正確之會計記錄及周延之處理程
    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為因應業
    務需要,妥善應用會計理論及會計原則,就會計簿籍、會計科目、會
    計報表以及各項與會計有關之處理準則及程序予以確定,期使會計事
    務之處理有所準據。
二、本制度之重要內容
    (一)會計報告:
          1.本制度之會計報告,分定期報告與不定期報告兩類。定期報
            告須依本制度規定格式編製,而不定期報告則視實際需要而
            編製。
          2.本制度會計報告之編製,對內之報告,應適應管理上之需要
            。關於各項收支,宜採實際數與預算數予以比較,以供管理
            階層作決策上之參考。若為對外之報告,應足以允當表達本
            基金會財務狀況及業務運作之成果為宗旨。
          3.會計報告應定期及適時編送,使會計資料充分發揮管理功能
            。
    (二)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設立之考量:
          1.會計科目應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設計。
          2.會計科目之訂定應符合業務需要。
          3.會計科目名稱應顯示事項之性質。
    (三)會計簿籍:
          1.本制度會計簿籍,為配合本會業務情況及會計電腦化作業需
            要,予以規定。
          2.因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不再設置人工序時帳簿和分類帳
            簿,改由每月列印之會計傳票清單和電腦貯存體中之記錄代
            替之,按月由機器列印明細分類帳備查。
    (四)會計憑證:
          1.本制度會計憑證分為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
          2.記錄交易之記帳憑證(傳票),皆由電腦產生。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為使本會對各項會計準則及最新會計理論之採用趨於一致,並
          針對管理上之需要,本制度規定會計作業之基本規範,除已於
          本章各節分別扼要說明外,對於重要之會計處理項目,諸如資
          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資本支出、稅務之處理等,亦
          於「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專章內作明確之規定。
    (六)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為使本會對各項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有一致性之規範,特於本
          制度說明有關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財物及採購會計事務之會
          計處理程序。
    (七)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會計處理:
          為使本會與各分會間之資金往來、報告編送與經費之會計處理
          有一致性的規範,特於本制度設立「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會計
          處理」專章,俾資規範。
    (八)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本會各種會計事務需應用電腦處理,除於各章分別說明相關作
          業及資料,特於本制度設立「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專章,訂立電腦化作業之應用範圍、資料與存取等各項控制
          及系統規劃等管理應遵行事項,俾資規範。
    (九)內部審核:
          本會為加強內部控制,以減少浪費與錯誤,特於本制度設立「
          內部審核」專章,依照本制度規定由本會會計人員對會計、財
          務及相關事項,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與評估審核,俾加強管
          理控制。
    (十)預決算管理業務:
          本會之收支均需根據年度預算執行,關於預算編審執行,應依
          據本制度所訂頒「預決算管理業務」專章規定辦理,並定期檢
          討。
    (十一)會計人員:
            本會會計人員之任免、交代及責任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於
            本制度「會計人員」專章中說明。
    (十二)各項管理制度之訂定:
            凡涉及會計事務及財務處理事項,如預算、財產、財務調度
            、出納、人事及專案計畫之編審等管理辦法,應配合有關主
            管部門,按實際需要另行訂定、實施,以發揮管理之整體效
            益。
三、本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經本會董事會通過,檢陳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