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訂定之沿革
為了幫窮人主張權利,建立公平社會,八十七年起由民間司法改革基
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起法律扶助法之立法運動
,並在司法院之大力支持下,「法律扶助法」於九十三年元月七日由
總統公佈,開啟公平社會之新紀元。本基金會是依據法律扶助法而成
立,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九十三年七月
一日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從此開展台灣法律扶助工作的步伐。
依照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之經費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團體捐助,因此本會為司法院捐助之
非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成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利,對於無資力,
或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為提高本會之經營效率,發揮管理之功能,管理作業人員需要適時蒐
集正確之管理與會計資訊以供擬定計畫或決策之參考,而會計資訊之
提供實有賴於企業會計準則,完備與正確之會計記錄及周延之處理程
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為因應業
務需要,妥善應用會計理論及會計原則,就會計簿籍、會計科目、會
計報表以及各項與會計有關之處理準則及程序予以確定,期使會計事
務之處理有所準據。
二、本制度之重要內容
(一)會計報告:
1.本制度之會計報告,分定期報告與不定期報告兩類。定期報
告須依本制度規定格式編製,而不定期報告則視實際需要而
編製。
2.本制度會計報告之編製,對內之報告,應適應管理上之需要
。關於各項收支,宜採實際數與預算數予以比較,以供管理
階層作決策上之參考。若為對外之報告,應足以允當表達本
基金會財務狀況及業務運作之成果為宗旨。
3.會計報告應定期及適時編送,使會計資料充分發揮管理功能
。
(二)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設立之考量:
1.會計科目應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設計。
2.會計科目之訂定應符合業務需要。
3.會計科目名稱應顯示事項之性質。
(三)會計簿籍:
1.本制度會計簿籍,為配合本會業務情況及會計電腦化作業需
要,予以規定。
2.因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不再設置人工序時帳簿和分類帳
簿,改由每月列印之會計傳票清單和電腦貯存體中之記錄代
替之,按月由機器列印明細分類帳備查。
(四)會計憑證:
1.本制度會計憑證分為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
2.記錄交易之記帳憑證(傳票),皆由電腦產生。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為使本會對各項會計準則及最新會計理論之採用趨於一致,並
針對管理上之需要,本制度規定會計作業之基本規範,除已於
本章各節分別扼要說明外,對於重要之會計處理項目,諸如資
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資本支出、稅務之處理等,亦
於「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專章內作明確之規定。
(六)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為使本會對各項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有一致性之規範,特於本
制度說明有關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財物及採購會計事務之會
計處理程序。
(七)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會計處理:
為使本會與各分會間之資金往來、報告編送與經費之會計處理
有一致性的規範,特於本制度設立「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會計
處理」專章,俾資規範。
(八)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本會各種會計事務需應用電腦處理,除於各章分別說明相關作
業及資料,特於本制度設立「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專章,訂立電腦化作業之應用範圍、資料與存取等各項控制
及系統規劃等管理應遵行事項,俾資規範。
(九)內部審核:
本會為加強內部控制,以減少浪費與錯誤,特於本制度設立「
內部審核」專章,依照本制度規定由本會會計人員對會計、財
務及相關事項,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與評估審核,俾加強管
理控制。
(十)預決算管理業務:
本會之收支均需根據年度預算執行,關於預算編審執行,應依
據本制度所訂頒「預決算管理業務」專章規定辦理,並定期檢
討。
(十一)會計人員:
本會會計人員之任免、交代及責任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於
本制度「會計人員」專章中說明。
(十二)各項管理制度之訂定:
凡涉及會計事務及財務處理事項,如預算、財產、財務調度
、出納、人事及專案計畫之編審等管理辦法,應配合有關主
管部門,按實際需要另行訂定、實施,以發揮管理之整體效
益。
三、本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經本會董事會通過,檢陳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