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服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由司
法院訂定發布,迄今已近三十年,曾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本次
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一條規定司法院大法
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以落實審判組織及方式法庭化之立法意旨。
又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大法官、律師及書記官於憲法法
庭執行職務之服制規定,爰將名稱修正為「憲法法庭服制規則」,並修正
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訂定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應依本規則規定穿著制服,爰將「法
庭」配合修正為「憲法法庭」,並配合刪除「大法官會議主席」、「
監誓」等語。(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大法官制服之樣式及材質,俾符實際,並考量附同色質之方帽實
用性不高,爰將原條文有關方帽規定及附圖併予刪除。(修正條文第
三條)
四、為落實性別平等友善,大法官制服內之穿著不再以男女性別為區別。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律師及書記官於憲法法庭內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爰將「
法庭」配合修正為「憲法法庭」。(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本規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