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司法院院台大一字第11000189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條,並自111年1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大法官會議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
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者,亦得聲請閱卷;閱卷之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閱卷
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擬具「憲法法庭
閱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聲請閱卷之程序及費用徵收標準,依本規則規定辦理;適用本規則提
    供閱卷之卷宗範圍。(第二條)
三、附隨評議秘密之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應予保密,不得作為
    閱卷之標的;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審理作成解釋
    案及議決不受理案之相關草案及準備或評議文件,亦一體適用。(第
    三條)
四、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為原則。(第四條)
五、聲請閱卷之書狀程式及其提出方式。(第五條)
六、審查庭准駁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之衡量標準;卷內文書如經憲法法庭
    主動公開於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卷內文書有應予限
    制閱覽之情形者,應經適當遮掩後給閱。(第六條)
七、指定閱卷時間應注意事項,及有不能遵期給閱或閱卷情形之處理。(
    第七條)
八、聲請人至憲法法庭閱卷應遵循事項,及電子卷證持有人之行為規範。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九、聲請閱卷應徵收費用之項目及計收。(第十二條)
十、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費用之情形。(第十三條)
十一、本規則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