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93 條、第187條及第198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3年5月28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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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58年9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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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1年9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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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9年7月4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782號修正公布第47條及第1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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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2年11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2條、第62條至第64條及第80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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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5年4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077號令修正公布第42條、第7 5條、第78條及第79條暨第2章第5節節名;並增訂第75條之1、第75條之 2及第7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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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27110號令增訂公布第71條之 1至第71條之1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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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98 條,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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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05551號令修正公布第45條 、第 109條、第130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4條、第136條、第138 條、第140條、第141條、第147條、第158條、第163條、第167條、第16 8條、第176條、第198條;增訂第131條之1、第131條之2、第138條之 1 至第138條之6、第139條之1至第139條之3、第4節之1節名、第140條之1 、第140條之2、第141條之1、第141條之2、第6節之1節名、第169條之1 、第169條之2條;刪除第139條、第160條、第1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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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69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 32條、第40條、第44條、第198條;增訂第30條之1至第30條之3、 第35條之1至第35條之3、第46條之1、第74條之1;刪除第四章章名、第 一節節名、第108條至第120條、第二節節名、第121條至第132條、第三 節節名、第133條至第137條、第四節節名、第138條至第138條之6、第1 39條之1至第140條、第四節之一節名、第140條之1、第140條之2、第五 節節名、第 141條至第157條、第六節節名、第158條、第159條、第162 條至第 169條、第六節之一節名、第169條之1、第169條之2、第七節節 名、第170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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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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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93 條、第187條及第198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
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
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
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
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
告方法公告之。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
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