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
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訂定發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經歷八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本次因應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
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將觸
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
三條之四之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修正由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及依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
,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增
訂該類案件辦案期限之相關內容及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
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及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
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其辦案期限及管考期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第五條)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援引之
條文條次。(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列視為不遲延案件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
條)
四、增訂案件因改行他種訴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之辦案期限計算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本規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