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0583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並自112年8月30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 097000882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5條,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10117號令發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定 自97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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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三字第0980029195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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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司法院(100)院臺廳行三字第1000001639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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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三字第1050023906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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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60015605號令修正發布第 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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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 1060028067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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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80032999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15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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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90003525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5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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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2174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5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原名稱: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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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0583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並自112年8月30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
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訂定發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經歷八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本次因應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
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將觸
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
三條之四之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修正由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及依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
,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增
訂該類案件辦案期限之相關內容及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
    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及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
    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其辦案期限及管考期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第五條)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援引之
    條文條次。(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列視為不遲延案件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
    條)
四、增訂案件因改行他種訴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之辦案期限計算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本規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