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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670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點,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 (原名稱:各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 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司法院(八九)院臺廳行一字第 16007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0條,自89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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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10025296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0條,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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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40003356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3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29條 及第二編第四章施行日(104年2月5日)生效 (原名稱:各級行政法院辦理 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通譯日費通譯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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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40027645號函修正名稱 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各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 證人鑑定人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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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670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點,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 (原名稱:各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 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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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40300622號函修正第2點 格式一、第3點格式二、第4點格式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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