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
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事件之卷宗號數,依得由原住民族專業
法庭(股)審理事件之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
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
加上「原」字。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除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
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
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法官決定使用巡迴法庭開庭之事件,其改分之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
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
」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巡」字。
發回或發交更審事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
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
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
」字。
〔立法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起訴
、應訴的便利性,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以便利當事人的方式
進行程序。依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巡迴法庭開庭係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辦公
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二、本點第四項之「巡」字係指法院決定使用巡迴法庭開庭之事件,爰修
正第四項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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