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30300013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及第5點附件,除附件中地方行政訴訟庭案號字別新增之「再收」、「 再收更」自113年3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6日司法院(89)院臺廳行一字第1617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 8點,自89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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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08630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8點,並自101年9月6日生效 (原名稱: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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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22748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101年9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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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20006637號函修正發布第 28點及第5點之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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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30019095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19點、第21點、第22點及第5點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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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30029617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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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40003344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之附件,並自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29條及第 二編第四章施行日(104年2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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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31254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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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70028985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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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6164號函修正發布第1 9點及第 5點附件,其中第19點及第5點附件因應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 序制度新增之事件種類、案號字別自109年7月1日生效,其餘新增部分自1 09年7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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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21295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及第5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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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283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5點、第19點、第22點、第23點及第5點附件;增訂第21點之1,並 自112年8月15日生效(原名稱: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 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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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30300013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及第5點附件,除附件中地方行政訴訟庭案號字別新增之「再收」、「 再收更」自113年3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
    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事件之卷宗號數,依得由原住民族專業
    法庭(股)審理事件之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
    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
    加上「原」字。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除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
    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
    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法官決定使用巡迴法庭開庭之事件,其改分之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
    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
    」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巡」字。
    發回或發交更審事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
    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
    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
    」字。
〔立法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起訴
    、應訴的便利性,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以便利當事人的方式
    進行程序。依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巡迴法庭開庭係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辦公
    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二、本點第四項之「巡」字係指法院決定使用巡迴法庭開庭之事件,爰修
    正第四項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