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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2084號函發布,自1 12年8月15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119737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1點,自101年9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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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20001103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至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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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40033444號函修正發布 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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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27412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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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03743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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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2084號函發布,自1 12年8月15日停止適用
立法總說明
茲因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原由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審理的事件,將改由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新制施行後,旨揭要點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格式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遲延事件月報表
格式二-執行事件(聲請或聲明事件)遲延事件月報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