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372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10點,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先行程序與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一)甲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申訴先行程序,以看守所為被告,
          向看守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二)乙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申訴先行程序,以監獄或監督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為被告,向監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起訴。
    (三)丙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復審先行程序,以法務部矯正署為
          被告,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
          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羈押法及監獄
行刑法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適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規定,爰配合修正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十、為減少提解作業,宜妥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進行
    視訊審理。如需提解,應注意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關於徵收提解費之規定。
〔立法理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新增提解費徵收事宜,爰配合增訂
後段規定,促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