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
五年三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為因應職務法
庭及公務員懲戒之制度變革,及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名稱與實際運作之
法院體制相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先後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
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定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並修正
名稱為「懲戒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更名為「懲戒法院」。
爰配合懲戒法院名稱之變更,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
任免兼辦法」,及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