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辦理職務輪調後,紀錄科之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由行政科室之書記
官,依個人意願調派之。但有意願者逾紀錄科所需名額時,依中文聽
打測驗成績排序調派;不足時,由書記官長擬議調派人選,簽奉院長
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立法理由〕 一、由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二款移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二款但書於紀錄科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有意願調
派紀錄科之行政書記官不足紀錄科所需人數時,以抽籤決定,恐致生
部分業務推動困難等情,較不具人力調度之彈性,爰修正現行序文規
定,並就第二款但書規定之抽籤方式,修正由書記官長通盤衡酌各單
位人力及業務需求後,簽奉院長核准調整書記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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