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懲戒法院懲院文字第1120000605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增訂第8點,原第7點修正為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公務員懲戒

法規異動

修正

八、辦理職務輪調後,紀錄科之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由行政科室之書記
    官,依個人意願調派之。但有意願者逾紀錄科所需名額時,依中文聽
    打測驗成績排序調派;不足時,由書記官長擬議調派人選,簽奉院長
    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立法理由〕
一、由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二款移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二款但書於紀錄科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有意願調
    派紀錄科之行政書記官不足紀錄科所需人數時,以抽籤決定,恐致生
    部分業務推動困難等情,較不具人力調度之彈性,爰修正現行序文規
    定,並就第二款但書規定之抽籤方式,修正由書記官長通盤衡酌各單
    位人力及業務需求後,簽奉院長核准調整書記官職務。
七、辦理職務輪調後,書記官長認有調整工作之必要時,得經簽奉院長核
    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於辦理書記官職務輪調後,如遇相關科室有調整工作需求或
    紀錄科書記官缺員時,僅限於排除第三點第一款之調動限制。為維持
    本院業務順利進行及人員調度之彈性,爰修正現行序文及第一款規定
    。
二、現行規定第二款關於紀錄科書記官出缺或增員之處理方式,移列修正
    規定第八點,爰予刪除。